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宗教事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置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宗教事务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国家有关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推进民族和宗教法制建设,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组织开展对我省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制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和管理。组织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部门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并承办有关事务。 
    (七)在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扶持的有关事宜。   
    (八)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和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 
    (九)联系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等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 
    (十)负责我省对国外藏胞的各项工作和归国藏胞的定居、安置、探亲、访问等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管理有关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和委(局)系统的涉外事务;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宗教团体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开展宗教方面友好往来,组织管理好伊斯兰教的朝觐工作,做好国外宗教界人士来访接待和对外宣传工作,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
    (十二)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三)管理和监督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四)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五)管理省级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特点开展工作和生产自养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负责宗教书刊的审查工作。
    (十六)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十七)指导和检查全省地方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县、乡的联系。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省民委(省宗教局)内设9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人事外事处、政策法规处、财经处(挂省少数民族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文教处、伊斯兰教工作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处、佛教、道教工作处、省对国外藏胞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点

    地址:兰州市农民巷55

    联系电话:(09318416329

    邮政编码:7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