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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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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1〕35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
和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政府国资委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为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职工安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改制形式

  (一)对有资产条件、能够维持生产经营的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鼓励企业间进行整体或部分兼并重组。在新企业就业的职工,继续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有一定资产条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通过改制转换经营机制,重组为民营企业,退出国有企业序列。职工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愿意在重组企业就业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重新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对没有资产条件、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类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可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职工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

  二、规范资产处置

  (一)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08号)规定,认真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严防资产流失。

  (二)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属于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产权〔2005〕115号)选聘中介机构;不属于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应比照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涉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作价的,必须经具有土地或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三)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须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确认和备案,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结果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备案。同时,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企业内部张榜公示。

  (四)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用企业有效资产解决,企业有效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筹措解决,筹措后职工安置费用仍有缺口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规范方案审批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规范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

  (二)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由省人社厅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对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费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改制企业依据审核意见对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省财政拨付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补助资金,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四、规范职工安置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由改制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职工社保关系所在人社部门备案,并由相应人社部门进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认定。

  2.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3.对长期关门歇业、不能确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标准的企业,经省人社厅批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按1年工龄不高于1000元执行。

  4.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不作为正常收入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数。对在重组企业就业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按上述经济补偿金标准量化实物资产,作为职工个人股份入股重组企业,由重组企业与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重新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5.计算改制和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以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准。

  (二)关于拖欠职工社保等费用的处理。

  1.对按照政策规定,经审核确认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在企业改制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其中,“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是指职工在企业改制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发未发的工资。

  2.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在企业改制时要补办至改制基准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到人社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按所属统筹地区参保规定,由改制企业负责缴纳从改制启动之日至改制终结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改制终结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可按政策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4.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按所属统筹地区参保规定,由改制企业负责补办至改制基准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企业改制时不再补办。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1—6级因工伤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由改制企业将提留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各项工伤待遇费用,一次性移交所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6.对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按原缴费标准,补缴应缴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个人补缴个人应缴的本金及利息;长期关门歇业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缴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企业补缴应缴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个人补缴个人应缴的本金及利息。

  7.改制后重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保关系,按时足额交纳职工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三)关于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及与企业相关联人员的安置。

  1.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且本人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包括患职业病)职工、患精神病职工。与企业相关联人员为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供养亲属以及政策性供养人员等。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由改制企业与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按政策规定提留社会保险费。职工在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计提,并负责发放给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对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确定的1—6级因工伤残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我省贯彻落实意见享受相关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1—4级因工伤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提留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5—6级因工伤残人员,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提留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企业改制时,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一次性提留1—6级因工伤残人员的各项费用。其中,工伤(包括患职业病)职工伤残津贴按政策规定的标准以10年核定,但应扣除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偿费。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确定具体范围。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贯彻落实意见执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企业改制时,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一次性提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各项费用。其中,抚恤金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以10年核定。

  5.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待遇,按照《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223号)规定执行。

  6.企业改制关闭后新增的遗属,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城市低保。

  7.企业改制后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及与企业相关联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确定的机构负责托管或由重组企业负责管理,保管和发放相关预留费用。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1.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企业离休人员各项费用提留,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8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甘老字〔2009〕37号)规定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每人每年按10000元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并缴当地医疗统筹管理机构,纳入当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范围。

  3.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含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规定执行。提留标准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

  4.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确定的机构或由重组企业负责,待国家出台明确政策后逐步纳入社会化管理。

  (五)关于职工安置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改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已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自行离职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安置范围。

  2.对已办理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在按照原协议期限缴清全部社会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方可纳入安置范围。

  五、规范组织实施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和改制企业作为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进度,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和职工承受能力结合起来,深入细致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指导改制企业认真制订改制方案,着力抓好资产处置、费用测算、费用管理、职工安置、职工再就业和企业重组等关键环节,积极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各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和改制企业要做好改制方案、批准文件、解除劳动合同及各项费用支付名细等改制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和改制企业要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企业改制的必要环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对存在不稳定风险的,要暂缓实施改制,及时化解矛盾,待不稳定风险可控后,再继续推进改制工作。

  (四)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指导改制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测算改制费用,凡弄虚作假或以套取财政资金为目的、随意变更财务账目和凭证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在企业改制中转移、侵吞、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实施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期间,国家和我省对相关政策有调整或出台新政策时,按调整和出台的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