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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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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甘政办发〔2011〕1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
(省人口委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人口政法〔2010〕59号)精神,将我省建设成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调控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在我省建设示范区,从制度上优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权益,提高保障福利水平和发展能力,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推动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口调控体系,有利于增强党的政策感召力,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立足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现实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社会政策相衔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群众满意度,引导和带动群众增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参与。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责任主体,要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面向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活动。

  2.坚持“普惠”,突出“特惠”。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时,要充分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真正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以制定和落实利益导向基本制度为重点,优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权益,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家庭子女成才、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和养老保障等方面,优先建立必要的扶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基层大胆实践,创新载体,形成有地域特色的利益导向品牌。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完善以国家“三项制度”为主的奖励扶助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别扶助)、“半边户”(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户籍,一方为城市户籍)农村居民一方的奖励扶助待遇以及各项法定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建立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制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提高免费服务覆盖率。加快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提高优生检查覆盖率,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免费再生育服务长效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促进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76号)要求,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按人落实的资金或项目,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的资金或项目,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到户资金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建立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叠加机制,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群众,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 

  (四)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鼓励有关群众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人口基金或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困难户、家庭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等困难群体给予相应的扶助。城乡社区在分配集体资产和收益时,对农村两户予以适当照顾。 

  四、主要工程及项目 

  围绕计划生育家庭需求,实施以“成才、致富、保障、健康”四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家庭幸福计划。 

  (一)成才工程。通过学费资助、学习培训、考试加分、就业照顾等措施,帮助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掌握技能,促进就业。 

  1.农村两户子女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至少加10分。(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2.资助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资助金额由市、县政府确定,各级教育、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3.在企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对农村两户子女给予倾斜照顾。(具体政策由市、县政府制定,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4.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5.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6.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各级人口、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实施) 

  (二)致富工程。通过资金奖励、项目贷款、技能培训等措施,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创业致富。 

  7.对当年新增农村二女节育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资金奖励。(各级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8.开展诚信计生奖励(长效节育奖励)试点,对自愿落实节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妇自采取措施次月起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各级政府牵头实施,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9.在整村推进到户扶持项目中,对农村两户贫困户的扶持标准可高于其他贫困户3000—5000元;每年确定的5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中,每村可树立1户“少生快富示范户”,在到户项目上给予扶持。(各级扶贫和人口部门牵头组织,各涉农部门负责落实) 

  10.国债沼气项目中,地方配套部分经费时,对农村两户给予倾斜照顾,对农村两户中的农业示范户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各级农牧部门负责落实) 

  11.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中,扶持发展致富项目。(各级妇联组织负责落实) 

  12.优先为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供下岗职工小额贷款,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三)保障工程。通过资金扶助、项目扶持、困难救助等措施,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的问题。 

  13.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4.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子女死亡、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给予1000—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负担80%,市州、县市区各负担10%,由各级人口部门委托计生协会落实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15.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由各级政府为农村两户代缴保险费或提高保险标准。(资金由各试点县财政负担,其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7.探索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空巢家庭养老服务试点;优先保障独生子女、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年老父母特别是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的年老父母入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养老院对困难农村两户入院给予优待照顾。(各级政府牵头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18.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并给予补助,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9.征地补偿和村集体收益分红中对农村两户提高补偿标准或多算1人予以补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并负责落实) 

  20.人饮工程中减免农村两户自来水入户费用。(各级水利部门负责落实) 

  21.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试点,探索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平安健康险、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险等多个险种,构建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屏障。(由各级人口部门委托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实施) 

  22.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各级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四)健康工程。通过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优惠等措施,提高农村两户成员的健康水平。 

  23.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为农村两户代缴参合金并提高报销比例或降低报销起付线、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各级民政和卫生部门负责落实) 

  24.每年为农村两户父母、子女提供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各级卫生和人口部门负责落实) 

  25.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免费治疗范围,并发症治疗费用由承担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负担;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各级人口、卫生、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26.做好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办法。(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五、考核评估 

  (一)主要指标。 

  1.国家“三项制度”受惠对象的准确率、落实率达到100%;国家“三项制度”受惠对象的及时率逐年提高,2012年达到80%以上;法定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2.提高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水平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落实流动人口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的全覆盖。 

  3.相关部门完成与政府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列指标,在惠农政策项目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到户资金多算1人或提高30%。 

  4.群众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知晓率达到95%以上,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到户的各项奖励优惠资金纳入财政惠农政策“一折统”,按时足额发放。 

  6.在创建利益导向品牌和载体、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上有创新、有突破。 

  (二)考核验收。示范区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2011年起实施,分年度建设,2015年全面建成。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考核,具体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由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县市区,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予以命名表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示范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统筹决策,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充分发挥各地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的作用,组织力量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检查指导,严格目标考核,做到整体有安排、阶段有重点、落实有成效。

  (二)靠实部门责任。各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制定和完善重大民生政策时,主动与人口部门协商,切实做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资源、税务、扶贫等部门,在制定教育、户籍、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就业、土地、税收、扶贫开发等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中,要切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和倾斜照顾。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配套经费,并根据人数逐年增长,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强化宣传监督。充分利用各种阵地和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到“宣传标语上墙、宣传挂页入户、宣传资料进袋”,让群众知晓明白。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政务公开。凡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公示,并设立网络互动平台,畅通诉求渠道,打造“阳光利导”。树立各类奖励扶助对象示范典型,策划宣传主题,开展示范宣讲,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培育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坚持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把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明确的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建立重大民生政策评估协调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和政策层面,推动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