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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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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1〕7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6月10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年底达到85%,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落实好行之有效的就业促进政策

  (一)继续推进就业促进政策的落实。近年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面对新的就业形势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63号)、《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文件提出的“六条措施”、“七条意见”和“九大行动计划”的实施。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对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继续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人才的合理配置、储备紧密结合起来,“三位一体”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基层就业项目的导向作用,统筹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逐步做到“四个统一”(统一工作协调、统一招考、统一工作进度、统一服务期满安置工作),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合力。2011年,结合新农村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将继续选拔2000名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今年,省委、省政府继续将选拔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决定选拔招录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招录3000名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招录2000名畜牧兽医、农业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畜牧兽医站、农技推广站、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涉农岗位工作;招录2000名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社会保障及旅游工作。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好招考和选拔录用工作。

  (四)努力帮助困难毕业生实现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人社部门,在提供常规化服务的同时,要采取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见习等措施,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参加各类招聘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就业援助政策,帮助困难毕业生就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建立困难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开展“一对一”服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优先推荐岗位,帮助家庭贫困、身体残疾等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五)拓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渠道。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定期举办中小企业和非公制企业人才招聘活动,组织省内企业组团赴省外招聘急需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人才使用和储备。对困难企业开展新接收高校毕业生在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转入项目单位所在地,或生源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费年限连续计算。

  (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结合创建创业型城市,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提出具体举措和办法,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资源,创建一批大学生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同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高校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就业指导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等活动,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八)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国家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契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投入,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通过到企业见习直接实现就业的新型就业模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性基地的创建活动,争取在全省再建设一批国家级示范性见习基地。到今年底,力争培养和建立省级示范基地10个左右。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要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促进见习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分担。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法

  (九)做好就业信息统计发布和失业登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省内高校要继续坚持实名制就业统计,建立实名制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省教育厅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培训、校园招聘、就业观念转变、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指导等工作,并负责当年毕业生9月1日前的统计报告。省人社厅要牵头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9月1日后的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就业统计报告、就业率发布、就业工作督查和落实等工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要坚持实行就业率月报制度,从高校毕业生离校初次派遣开始,定期向省政府和人社部、教育部上报就业率,分析有关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对省内各高校就业情况的督查,于次年4月份向社会公布就业率等相关情况。同时,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动态跟踪体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结合起来,按照《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对毕业后稳定就业在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统计为就业。在办理高校毕业生离校派遣手续时,要做好就业失业情况登记。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要继续进行跟踪调查和服务。

  (十)规范考试选拔工作。为促进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选拔考试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机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运行。各地要统筹实施各类毕业生就业选拔考试,实行考前备案报告制度,在准备招考的前一个月,要将考试的规模、组织机构、招考人数、报考条件等情况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招考公告。考试结束后,要及时上报书面总结材料。考试选拔过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改革择业期间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改革的需要,从2011年应届毕业生派遣开始,废止原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发〔2005〕11号),取消《择业通知书》制度,为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高校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生源地报到注册,进行未就业登记,继续择业,落实单位后可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其中,在生源市州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市州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生源市州以外(含中央、省直驻地单位)落实单位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高校毕业生落户按照《甘肃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大学毕业生就业落户八条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甘公〈治〉发〔2009〕29号)要求办理。2010年及以前(含2011年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发放的毕业生《择业通知书》,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

  (十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靠实工作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就业督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大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既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方向,也是宣传舆论工作的主题。各级新闻媒体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国家和我省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工作成效及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四)坚持先进典型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大学生基层建功立业、自主创业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在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走“投身基层、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要结合就业工作督查,评选表彰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引导和带动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甘肃电视台开辟《创业进行时》栏目,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展示各类创业者尤其是大学生创业者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成果,激发创业热情,营造良好创业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