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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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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1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重点企业: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4号),扎实推进全省质量振兴各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全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确定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研究其他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按要求对各市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督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二)负责收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制度。

  (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推进质量振兴的相关工作。 

  1.省质监局:按照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全面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建立完善计量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源头上抓好质量,实施产品质量跟踪检查与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开展打假治劣、扶优扶强活动,依法规范生产企业质量行为。 

  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严把进出口产品质量关,重点指导和帮助进出口企业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建立完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检疫能力;通过从源头抓质量、加强质量监管、参与打击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建立进出口企业诚信档案等多种手段,努力打造甘肃出口产品品牌,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开展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认证工作;积极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有效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出口企业和种植、养殖场备案;发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有关信息,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规避贸易风险;建立完善预警机制,防止各种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维护我省经济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发挥信息、人才、技术优势,为提高进出口产品质量服务。 

  3.省工商局:负责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重点突出从业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省交通运输厅要按照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要求,提高营运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5.省教育厅:负责开展质量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重点加强高等院校与质量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指导专业院校积极探索开设质量管理、标准化等相关课程,培养质量管理专业人才。 

  6.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负责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保证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以国家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推广应用优质出口农产品标准,加快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牌农林产品。加强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林业建设标准和规范,建立营造林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实施科学管理,确保林业工程质量。 

  7.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将质量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行业质量振兴规划,制定实施扶持名优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依靠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大力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和新产品研发,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8.省科技厅:负责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向产业化转化。 

  9.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推进质量振兴政策经费保障工作,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食品、药品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和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及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标准。 

  11.省环保厅: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制定完善各类环评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12.省安监局:负责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强对高危行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管,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3.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省质监局积极探索建立质量指标评价体系,逐步将重要质量指标纳入统计范围,收集质量信息数据,开展质量竞争力测评。 

  14.省商务厅、省旅游局:按照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要求,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58号)要求,积极推进质量振兴,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分解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工作措施,抓紧抓好实施。 

  (三)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本部门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并对阶段性工作和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四)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按时参加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各地政府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 

  (三)组织召开本地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四)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