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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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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2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甘各高校:

  《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评估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教督〔200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以下简称“省政府督学”)是由省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评估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省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实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三)具有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教育教学和科研领域内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省政府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第五条 初聘省政府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续聘省政府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

  第六条 省政府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省政府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三章 聘任、辞聘、解聘

  第七条 省政府督学人员推荐程序:

  (一)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根据省政府督学的职数分配和专业要求,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推荐省政府督学人选通知;

  (二)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省政府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研究推荐省政府督学人选;

  (三)被推荐的省政府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申请表》,经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查同意,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第八条 省政府督学聘任程序:

  (一)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省政府督学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确定的拟聘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政府向批准后的省政府督学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条 省政府督学可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省政府督学职务,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其推荐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 省政府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省政府督学职责的;

  (二)一年内未经同意,2次以上不参加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省政府督学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通报其推荐单位或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因辞聘或解聘等造成的缺额,应按督学聘任程序及时补充。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省政府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导检查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家教育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四)对全省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五)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和工作制度;

  (六)完成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对违反国家教育法规政策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四)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五)依照规定获得省政府督学工作补助。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首次聘任的省政府督学必须参加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参与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第十五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对省政府督学履职情况实施年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十六条 省政府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评估活动时应实行异地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省政府督学聘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甘肃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专家和基础教育监测专家的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学的聘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