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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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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2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1〕17号),顺利实施推进工业跨越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切实加快工业项目建设进度,着力提高工业项目管理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工业项目前期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省委、省政府在深入分析省情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宏伟目标。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工业的主力军作用,千方百计搞好项目建设,推动工业率先跨越发展。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各企业扎实工作,着力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然存在项目前期工作相对滞后,部门间配合不紧密、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项目建设进度。为此,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努力为全省工业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落实工业项目管理责任

  省工信委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3号)规定,认真履行好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立健全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对各级工信部门已经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规划、水利、质监、安监、证监、海关及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工业项目管理体制,加大协调服务力度,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推进工业跨越发展“六大行动计划”中确定的916个重点项目以及2011年3月2日我省与中央企业签定的208个合作项目,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符合我省发展规划,必将对全省工业跨越发展产生极大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各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尽快发挥效益。特别是对今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要逐一细化项目建设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对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同时,要积极主动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努力将大型煤化工、冶金有色升级改造等具有战略性、先导性的项目,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列入国家产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或中央企业产业布局规划等,争取国家或中央企业更多的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建立健全项目协调推进机制

  成立由省工信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加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沟通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定期研究解决项目立项、环评、能评、土地、规划等环节遇到的问题。省工信委要按规定权限,加强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切实加大协调力度,有效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有力推进。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十二五”期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进行排查摸底,积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增加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为工业项目建设提供土地保障。省环保厅要提前介入,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调各市州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

  五、切实完善工业项目信息管理体系

  各级工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住房和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搭建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努力实现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信息资源共享。省工信委要加快建立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快报体系和项目网上核准、备案管理系统,及时跟踪项目进度信息,切实提高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

  六、着力完善工业项目效能评价机制

  省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工业项目和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的效能评价工作,把项目前期工作纳入效能评价体系,进行全面评估考核。效能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布局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好的部门、市州和企业要给予奖励,并在项目布局、项目前期费补助和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