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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 时间: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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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2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内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共同抓好《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每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逐项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反馈工作情况。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确保《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结合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职能,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

  (一)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

  1.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发展并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把城乡幼儿园建设和改造纳入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和薄弱学校改造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3.优化城市、县镇幼儿园布局结构,在城市、县镇改扩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在每个乡镇改扩建、新建一所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改扩建一大批村幼儿园。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通过资金补助、规费减免以及优先安排建园用地等政策,鼓励村集体、社区等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努力形成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局面。(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建立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6.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7.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指导与服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

  8.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实现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转变。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改善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9.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和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委、省政府研究室、团省委、省妇联)

  10.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解决农村地区特别是县镇学校寄宿保障能力不强等问题,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1.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按照“四个集中”(即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的布局结构调整思路,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结构,积极推进教育移民,努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加快薄弱学校改造,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尽快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的配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12.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和集团化办学,均衡配置优质师资、设施设备、图书、校舍等教育资源。(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3.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等办法,着力解决择校问题,逐步解决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问题。(省教育厅)

  14.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与监测制度、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额教学。严格执行课程方案,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特长爱好。(省教育厅)

  15.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省教育厅、省语委组成部门)

  16.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

  17.积极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和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

  (三)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8.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

  19.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学习。鼓励普通高中开发有特色的学校课程,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克服应试教育倾向。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方面指导。(省教育厅、省人口委、团省委)

  20.加快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21.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22.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特色优势产业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23.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力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4.统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建立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体系、课程设置、培养模式的衔接沟通,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25.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实践性教学,使教学内容与产业升级换代相衔接,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人才需求相衔接。深化培养方式改革,建立健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职业教育弹性学制,推进学分制改革,推行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

  26.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和盘活现有资源,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做大做强一批职业教育学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社科院)

  27.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以财政专项为依托,集中力量在全省建设10个省级示范性、综合型、开放式实训基地,建设80个满足教学实践需要的校内专业实习实训场(室),基本建立起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发展要求的实训基地网络;集中力量建成8—10所国家级示范性高职学校、30所国家级示范性中职学校、60所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和80所省级重点中职学校。积极组织实施国家示范性高职学校建设计划二期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

  2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二期项目,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加强与天津等职业教育发达地区联系,进一步拓展“对口支援”渠道,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团省委)

  29.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甘肃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调动行业企业举办、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

  30.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参与职业学校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企业、行业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

  31.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加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投入,依托职业学校办好县级职教中心。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大力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支持职业学校积极参与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依托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建设一批“农村培训学习中心”。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

  32.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33.改革招生和教学模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34.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等有关规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35.制定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办法。(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36.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渠道。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实行优秀中职生免试就读高等职业学校制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37.健全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沿海发达地区就业,推进教育移民,提高就业质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

  38.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大力营造尊重劳动、重视技能、重视技能型人才的社会风尚,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

  (五)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39.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将高校设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40.加强人才规划和需求预测,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学科专业。通过招生计划、基本建设等手段,调整学科专业办学规模,大力扶持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积极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强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41.优先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稳步扩大本科教育规模,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力度,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重点扩大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

  42.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将省属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加快省属高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积极组织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中西部高校招生“协作计划”和“对口支援计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4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千名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素质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高校教师队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44.形成办学特色。科学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建立健全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估的新机制,对不同类型的高校实行不同的办学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导向作用,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办学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形成类别清晰、特色鲜明的高等教育体系。(省教育厅)

  45.全面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及时调整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课程体系。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成一批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优质教学资源中心。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建成一批国家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深化教学改革,注重通识教育,促进文理交融。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勇于质疑、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以能力培养为主线、课内课外相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实施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质量监控办法,建立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家长和中介组织多方参与的评价制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社科院)

  46.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开设创业课程,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科研成果孵化基地。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诚信意识,养成良好学风。(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47.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制定甘肃省优秀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奖励办法,健全完善研究生奖学助学体系,激发研究生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创新实践紧密结合。深化研究生招生改革,突出科学素养、综合素质、创新潜能的考核。积极推进学术型、应用型、复合型等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政府研究室、省社科院)

  48.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扩大高等教育的选择性,采取大类招生、模块化培养、自主选择的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推行跨校、跨区域、跨类型的学分互认,推行主辅修制、双专业制、多项技能等级证书制,逐步推行本科学生导师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

  49.建立高校区域合作育人机制,深化合作办学试点,推进教学联合体建设,实行资源共享、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医师等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

  50.提升科研创新与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作出贡献。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利于学科交叉、队伍整合和资源共享的科研体制。继续实施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科研创新基地,努力建成一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切实增强高校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大力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社科院、省知识产权局)

  51.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支持建立一批产学研示范基地,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加速科研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社科院)

  52.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培育跨校际、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集中开展重大科研攻关和拔尖人才培养。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努力建成一批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社科院)

  53.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鼓励师生开展志愿服务。(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科协、团省委、省社科院)

  (六)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54.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发展继续教育。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人口委)

  55.建立健全发展继续教育体制机制。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职称)评审、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鼓励个人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人口委、省政府法制办)

  56.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调动全社会发展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行业企业教育、社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促进各种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构建社会化、信息化、覆盖城乡的继续教育网络。发展和规范教育培训服务,统筹扩大继续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广电局)

  57.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各类高等教育资源,建立开放大学。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创办老年大学。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58.建立健全扫盲教育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扫盲和后续教育工作。推进农科教结合,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成人教育。(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人口委)

  (七)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

  59.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支持学前双语幼儿园建设。(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财政厅)

  60.巩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加强民族高校基础能力、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省教育厅、省民委、省人社厅、省人口委)

  61.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支持力度,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职业学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62.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充分利用内地优质教育资源,吸引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到内地接受教育。在兰州市举办一批面向藏区招生的中职学校(班),继续开展与东部及发达地区联合办学办班。协调对口支援省份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援力度,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实施藏区高等教育发展工程,积极争取中央部门高校和外省优质高校对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进行对口支援。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规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任教,鼓励教育发达地区学校优秀干部和教师到民族地区学校任职任教。(省教育厅、省民委、省人社厅、省政府研究室)

  63.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双语课程改革,探索和推进新型双语教学模式。加强双语教学实践性研究,促进研究成果向教学实践转化。编译、出版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中小学特点的双语教材。加强民族地区和民族班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双语教师培养和培训力度,制订双语教师合格标准和认定办法,探索建立双语教师保障制度。依托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等民族院校,建设双语师资培训基地。协调省内外民族院校,拓宽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渠道,对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

  64.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加强民族团结教材建设,充分利用民族文化宝库,突出多元民族文化教育特色。鼓励开展民族传统技能学习,加强民族文化教育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依托各市州、县市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立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省新闻出版局、省宗教局、团省委)

  (八)积极推进特殊教育。

  65.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66.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着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人口委、省残联、团省委)

  67.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补充,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完善普通学校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制度,促进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融合。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接受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特教班规模。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和特教学校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规范残疾考生招生、考试办法。把特殊教育纳入政府教育督导和评价体系。(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68.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设立专项补助,大幅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和补助津贴。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对偏远农村地区贫困残疾学生发放交通费补助,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建立健全残疾大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69.实施新一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标准化特殊教育幼儿园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一批标准化残疾人中职学校和高中阶段教育综合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二、体制改革

  (一)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70.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71.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72.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省教育厅、团省委)

  73.改进人才评价和选用制度。逐步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片面追求学历的选人用人倾向。(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二)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74.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建立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发挥考试招生在公正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保证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统筹和组织各类招生、招聘考试。(省教育厅)

  75.完善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得在适龄儿童进入小学和初中时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76.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从国家和省级重点中职学校选拔优秀学生直接推荐升入省属高职学校。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省教育厅)

  77.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及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三)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78.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79.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逐步取消行政化管理模式。(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研究室)

  80.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

  8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高等学校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82.完善中小学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构建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管理和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发挥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

  83.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84.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85.加强学校章程建设,依照章程规范管理学校。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86.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省教育厅、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社科院)

  87.推进专业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省教育厅)

  88.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新型高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提高高校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89.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各市州可从实际出发,探索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省教育厅)

  90.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91.依法管理、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列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推动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研究室)

  92.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解决民办学校在学生就业、教师职称评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93.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94.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95.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96.探索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鼓励企业、行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和支持公益性民办学校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民办学校重组和退出机制,优化配置教育资源。(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

  97.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五)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98.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稳步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

  99.加强政府教育统筹。要适应城镇化、工业化、新农村建设和人口变化趋势,进一步优化教育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统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强省政府对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坚持和完善“四个集中”的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思路,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充分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与协调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推进行业、企业与学校合作办学,促进全省职业教育资源共享和协调发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人口委)

  100.完善以省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并及时调整其布局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省教育厅)

  10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市州、县市区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02.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03.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市州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结合实际,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具体部署上,充分发挥指导管理和上传下达的中间环节作用。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学前教育、义务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统筹,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优化幼儿园和中小学布局结构,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104.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05.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省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省教育厅)

  106.完善教育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省教育厅)

  107.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六)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108.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教育影响力和竞争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能力的人才。出台优惠政策,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内外知名学校、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在甘肃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发达地区交流与合作。(省教育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研究室)

  109.建立保障制度,吸引国内外一流专家学者来甘肃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甘肃服务。在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和支柱产业等领域,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引进境外优秀教材,提高高等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比例。(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新闻出版局)

  110.提高交流合作水平。支持省内高校与国外高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加大选派高校青年教师出国进修工作力度。加强省内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与发达地区中职学校合作办学规模,探索与发达地区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新模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政府外事办)

  111.推动我省高水平高校和教育机构海外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在海外开办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开展国际合作和教育服务。创新和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机制,扩大公派留学规模。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引导,加大对优秀自费留学生资助和奖励力度。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提高对留学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增加政府奖学金数量,扩大外国留学生在甘留学规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

  112.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的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省教育厅、省政府外事办)

  (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13.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着力提升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14.加强师德与学风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教育列为教师培养培训的重要环节,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用、进修深造和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施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师德建设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引导广大教师树立严谨、求是、创新、诚信的学术风气,严查侵犯知识产权和违反学术道德等不端行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知识产权局)

  115.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调整优化教师教育布局结构,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积极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际合作教师培训等培训项目。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团省委)

  116.重点建设1—2所幼儿师范高等院校,增强幼儿教师培养和培训能力。参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政策,实施“幼儿教师特岗计划”,招聘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幼儿教师,优先补充到农村地区。加强对幼儿教师、保育员和幼儿园园长的定期培训,提高学前教育保教人员业务素养和整体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17.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和流动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英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补充音乐、美术、体育等紧缺学科教师。积极推进省属高校师范生免费教育,对在农村任教3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继续实施并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规模和实施范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从教。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实行县域内教师定期轮换制度,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加强教学名师队伍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18.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强高校培养职业学校教师能力,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交流制度,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完善相关人事制度,实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特聘计划,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比例。(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

  119.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高校教师队伍。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培训计划,引进和培养千名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创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鼓励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设立“飞天学者”荣誉称号,造就一批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20.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教师,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大幅提高学校班主任津贴补贴。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授予“陇原人民教师”荣誉称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总工会)

  121.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探索建立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津补贴制度。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大幅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并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

  122.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履行中小学教师招聘、职务(职称)评审、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按照国家标准,足额配齐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教辅人员。(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

  123.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24.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八)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125.加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全省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和学校建设规划,保证经费投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建立与国家教育信息化标准相衔接、符合我省实际的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运行高效、应用广泛的教育信息化格局,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到2015年,全省中小学入网率分别达到75%和60%,中职学校、高等学校入网率达到100%。到2020年,建成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网络系统,全面实现“校校通”和“班班通”。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建立适合不同地区的多种互联网接入方式和服务,着力解决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网络覆盖问题。以“校校通”、“班班通”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缩小城乡数字化差距,并以此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126.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引进国际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建立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建立全省基础教育优质课程资源库与资源共建共享服务体系,以互联网和甘肃教育卫星网为依托,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全省职业教育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和数字化仿真实训示范教室建设,构建网络环境下职业教育教学新模式。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精品课程信息化,加快高校数字化图书馆等公共教学服务设施建设。创新网络教学模式,开展高质量、高水平远程学历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数字化教育资源向社会开放。(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

  127.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提高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进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28.构建全省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成立省教育信息管理中心,建立全省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规定,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筹建甘肃教育电视台,实现教育资源、网络、电视等媒介互通互联。建立省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广电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改善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定不移地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29.党委、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把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建立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130.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扩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的知情权和参与度。(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研究室)

  131.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高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132.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

  133.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惩治腐败,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省教育厅、省监察厅)

  134.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省教育厅)

  135.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重视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综治办)

  (二)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完善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

  136.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落实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建立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不断提高经费监管水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37.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在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中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到2012年,实现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5%以上,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教育的投入也不断增加。(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38.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以政府贴息、地方国债等多种途径逐步解决省属高校债务问题。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2%征收甘肃地方教育费附加,统筹用于教育事业。统筹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教育,按中央统一政策,增加部分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各类教育基金建设,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对个人通过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测定办法,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适时调整学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政府研究室、省国税局)

  139.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办学经费的来源和稳定增长。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订并逐步提高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机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附加,每年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逐步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标准并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40.积极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委)

  141.健全资助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完善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政府奖学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

  142.健全教育经费监管机制。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考核体系,重点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教育投入增长监测、评估、公告和通报制度。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省属高校试行财务总监派出制,提升高校经费使用和资金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教育投入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教育投入落实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教育经费增长未达到法定要求的,要限期补足。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三)推进依法治教,加快教育法制化进程。

  143.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制订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将全省教育事业管理与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14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145.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依法建立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146.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省教育厅、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增强教育可持续发展能力。

  147. 2010—2012年,围绕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集中力量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品德教育工程,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实施幼儿园改扩建工程,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促进教育公平。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大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实施普通高中素质教育工程,着力提升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实施师资建设工程,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实施民族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快民族教育发展。实施以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工程,努力构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实施特殊教育保障工程,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以教育信息化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大中专院校和寄宿制学校食堂“菜篮子”工程,提高学校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残联、省地震局)

  (五)组织开展一批教育改革试点,创新教育体制机制。

  148.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各市州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形成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共同推进教育改革创新的局面。积极开展纳入国家教育改革试点范围的14项改革试点,同时,组织开展一批地方教育改革试点:探索高等职业学校自主考试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注册入学,探索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的具体方式,开展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实现形式;开展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长效机制;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支持教育的办法;研究制定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福利倾斜政策;开展建设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族教育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