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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时间: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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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2〕1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笫586号);2012年2月28日,省政府公布《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鉴于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已做修改,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9号)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