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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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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9日

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严厉打击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山,且在原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原采矿许可证平面范围内没有新增资源量保证最小开采规模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石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关闭步骤和标准

  (一)整顿关闭步骤。

  1.确定整顿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照关闭取缔的重点和标准,认真摸底排查,研究确定关闭矿山名单。

  2.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分期分批做出关闭决定,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3.制订配套政策措施。针对拟关闭矿山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4.实施和指导。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并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取缔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关闭到位。

  5.验收。关闭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验收组,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山进行验收。

  6.复查。对完成关闭的矿山,定期不定期组织复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组织领导机构、相关部门职责及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构。为保障全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甘肃电监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甘肃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矿山整顿具体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制度、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作为前置条件,督促备案项目履行安全防范措施。

  3.工信部门: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对使用国家和各级政府明令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企业,限定淘汰时间,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并指导监管。

  4.公安部门: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矿山企业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清理处置;对责令停产整改矿井停供爆炸物品或核定适量整改用爆炸物品。

  5.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对依法关闭矿山企业给予关闭补偿资金。

  6.国土资源部门:制订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对同一矿区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按照同一矿体“一个法人、一个矿权、一个生产系统”原则,实施资源整合。

  7.环保部门:负责矿山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同相关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并对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指导。

  8.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公告关闭矿山企业营业执照。

  9.电监办:对公告关闭矿山拆除供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责令停产整改企业采取限电或停供电措施。

  (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矿山整顿工作会议,通报整顿关闭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要求,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矿山整顿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市州要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就业培训等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配套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州要强化对所辖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整顿关闭计划,并于每月20日前将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甘肃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2—2015年甘肃省矿山关闭数量计划表
     3.甘肃省矿山取缔关闭工作信息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