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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
  • 时间: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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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3〕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随着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农业、农村、农民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由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农业金融产品短缺、农民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物等原因,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薄弱,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保障农民平等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已成为加强和改进“三农”工作的重要一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甘发〔2012〕7号),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服务薄弱的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着力破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1)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的主导作用。各市县都要建立服务“三农”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并按照用市场化的办法使用政府资金的原则,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断充实和壮大担保公司实力。省财政对已建立的58个贫困县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统筹考虑各地贷款需求、财力状况、担保使用额度、配套资金等因素,通过以奖代补,加大资金注入,所在县也要千方百计加大资金注入,不断扩充担保资本金,提升担保能力。

  (2)积极探索扩大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省农牧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快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对已经完成确权并颁发土地证的地方,市县政府要本着积极探索的精神,指定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利用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进行抵质押评估登记具体办法,组建农村权益类资产评估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协调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抵押贷款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村权益类资产抵押贷款规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其他有效的抵质押方式。

  (3)扩大小额信用贷款。要认真总结我省小额信用贷款的经验,引导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直接授信发放。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密切配合,主动推进信用村、信用户建设,使政府的组织优势真正转化为信用资源,进一步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覆盖率。

  (4)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增信作用。各级政府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积极引导农民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社。要发挥各类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对社员和协作农户的信用担保作用,大力推广“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订单+政府协管”的涉农个人信贷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增信担保模式,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扩大单笔贷款额度。

  (5)发挥好财政贴息带动作用。积极争取中央各种支农贷款贴息政策。对“双联惠农贷款”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应逐步形成财政与农户共同分担利息机制,以保持贴息政策可持续。进一步整合支农资金,根据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对农户的生产性贷款每年确定扶持重点,适当进行贴息。

  (6)适当放宽农户生产性贷款期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性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尽可能推出一些符合实际的中长期贷款产品,以满足农业和农村生产发展的需要。

  二、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带动信贷资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

  (7)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财政资金,要在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投放方式,带动信贷资金进入,放大资金总量,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进程。

  (8)重视和利用好政策性金融。各级政府及其涉农部门要重视和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优势,加强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联系,开展项目咨询、开发和对接,拓展金融进入农村的渠道。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要以支持“三农”和扶贫开发为己任,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在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积极探索和完善市场化融资机制,带动商业银行进入,不断扩大农村融资规模。

  (9)发挥好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市县要在整合各类政府经营性资产和资金的基础上,组建投融资平台,开展市场化融资。要按照“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要规范运作,做实资产、做实现金流、做实还款计划,切实防范风险。在吸引信贷资金的同时,要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融资手段,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三、创新融资方式和经营机制,着力拓宽龙头企业融资渠道

  (10)健全农业龙头企业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和充实面向龙头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改进扶持方式,将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担保和贴息,放大扶持资金的总量。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组建涉农担保公司,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股或独资设立担保机构。

  (11)鼓励发展市场化农业产业基金。高度重视和利用市场化产业基金的特有功能,在解决融资问题的同时,促进龙头企业加快经营体制转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在积极引进全国性农业产业基金的同时,鼓励各级政府通过种子基金投入,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基金。各级政府要创造便利条件,积极推动各类产业基金与龙头企业的项目对接,引导龙头企业主动利用基金投入尽快做大做强。

  (12)拓展龙头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各类龙头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选择一些成长性好的龙头企业,有重点地开展上市培育工作,促进龙头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的龙头企业积极开展股权再融资。支持效益好、规模大的龙头企业直接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通过贴息、增信等手段,引导农业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票据),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四、把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着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3)努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覆盖领域。各地要立足实际,选择直接关系农民增收全局的重点特色优势产业,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把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14)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各保险公司要大力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与农民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整合各方面社会救助资金,探索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以及日光温室、奶牛养殖等相对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保险业务,引导农民利用商业保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15)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政府、银行、保险三方探索建立涉农贷款与保证保险合作机制,开发设计涉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稳步开展涉农信用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五、引导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着力解决农村金融组织和服务不健全问题

  (16)提高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覆盖率。各金融机构要主动调整经营理念,“下沉”服务重心,延伸农村基层服务网点,合理布局自动取款机、刷卡机、转账电话等银行卡受理工具,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逐步扩展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好农村融资主渠道作用,切实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利用“惠农通”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等涉农零售贷款业务。

  (17)大力发展农村小微金融组织。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积极主动地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村镇银行。利用扶贫资金、各类社会帮扶资金,积极发展农村互助资金、“中和农信”等公益性扶贫到户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满足农村多样化的信贷需求。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农村小微金融组织规范稳健运行。

  (18)探索建立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组织合作关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实力和服务优势,积极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转贷款”等业务合作,建立广泛的委托代理关系,促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向农村延伸,解决合作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组织资金不足的问题。

  (19)千方百计拓宽涉农资金来源。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要积极与总行衔接,针对农村贷款需求迅速增长的实际,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金融机构在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同时,积极向总行申请增加信贷规模。农业银行省分行要主动向总行协调贷款规模,保证贷款额度,使“双联惠农贷款”取得更大的成效。县域金融机构要切实将新增存款的可贷部分70%以上用于当地发展。

  六、把政府组织优势和商业信用结合起来,着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20)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金融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农村金融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围。农口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同金融机构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做好项目对接和融资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金融、熟悉金融、用好金融,最大限度发挥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

  (21)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加强农村信用建设,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创建工作,提高农户信用评定覆盖面。立足农村客户面广量大的实际,各级政府要主动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和回收,特别要组织好信用贷款的回收工作,使政府的组织优势真正转化为信用资源。县乡政府要同金融机构密切联系,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和呆坏账核销挂钩机制,强化农民借贷必还的信用意识。

  (22)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同风险防范两手抓。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违法活动。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不良贷款化解机制,降低信贷风险。加大重点风险管控力度,及时查处各类金融案件,严控案件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推动农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