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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的指导意见
  • 时间: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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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3〕51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同意支持甘肃省实施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函》(国土资函〔2012〕977号)批复同意在我省庆阳、平凉、天水、定西4市22个县区实施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为确保重大工程规范有序实施,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实施重大工程是改善我省东部四市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措施,对加速现代农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强化农业基础,有效提高耕地产出效益。通过实施重大工程,大幅提高耕地质量,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据测算,整治后项目区耕地质量平均提高1—2个等别,亩均增产粮食50—100公斤左右。

  (二)有利于促进区域扶贫开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施重大工程,将从根本上缓解项目区人地矛盾,并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提供基础条件。同时,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为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做大做强提供支持,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项目完成后,预计项目区受益人数70多万人,人均年纯收入增加500元以上。

  (三)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可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引导分散居民点向中心村适度集中,逐步形成“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新农村格局。

  二、建设任务

  工程建设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

  分年度:2013年8个子项目;2014年23个子项目;2015年26个子项目;2016年25个子项目;2017年14个子项目。

  分片区:庆阳市28个子项目,建设规模45.7万亩,新增耕地7万多亩;平凉市21个子项目,建设规模31.1万亩,新增耕地4万多亩;天水市27个子项目,建设规模39.7万亩,新增耕地近5万亩;定西市20个子项目,建设规模25.7万亩,新增耕地4万多亩。

  三、职责分工

  省政府成立了甘肃省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重大工程管理办法,编制全省年度实施计划,审定市、县区项目年度计划,组织规划设计、预算审查审批,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及进行竣工验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项目涉及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省农牧厅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核实和调整,以及土地整治后质量评价与提升工作,提供项目区土壤条件和农业生产相关资料;省水利厅负责指导与项目配套的河堤、渠系和“五小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路网建设规划,负责道路配套工程;省林业厅负责林带、林网的配套工程;省环保厅负责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本区域重大工程子项目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招投标和组织实施、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及施工前土地权属调查;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权属纠纷,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协调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实施土地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负责子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自验。国土资源局为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职责。

  乡镇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登记及调整;组织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协议等。

  村民委员会参与项目实施,负责工程竣工后耕地及设施管护。

  四、组织实施

  (一)重大工程列入市、县区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行总体实施方案下的年度实施计划制,年度实施计划以县区为单位编制,经同级政府审查、市级汇总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和问责制等制度。项目勘测、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工程施工等资质实行省级准入备案并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名单中剔除;未备案或年度考核未通过单位,不得从事重大项目相关业务。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由县级政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省、市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项目实施要注意保护林地、草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重大项目实施区域内安排建设内容重复的项目。

  (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月、季、半年和年度规定时间逐级上报。

  五、资金管理

  (一)项目投资由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县区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组织编制本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和上一年度工程决(结)算,经逐级汇总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

  (二)经审定的项目资金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直接下达至项目所在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由市、县区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六、权属管理

  按照“依法依规、确权在先、自愿协商、公开公平”的原则,以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与群众合法土地权益为核心,做好项目权属管理。

  (一)开展土地清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查清整治区域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不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申报项目时须出具土地权属不作调整的说明,并附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书面证明。

  (二)搞好权属调整。调整土地权属应调查了解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编制调整方案,签订调整协议。方案应征得涉及调整的土地权利人的同意,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有异议的,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处。无异议或者争议已解决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三)整理后的耕地分配。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调整协议,多出的耕地,原则上留作集体用地,确需调整分配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到户,由农业部门发放承包经营权证。

  七、验收与工程管护

  (一)验收分为子项目验收、总验收。子项目实行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总验收由国家组织。

  (二)项目竣工后,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自验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有资质的土地整理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出具报告。

  (三)省级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县区相关部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组织签订工程管护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落实管护责任。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件等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八、监督检查

  (一)省、市、县区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凡组织管理不到位、擅自变更项目或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质量不合格的,不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并扣减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应分值。

  (三)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干扰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工作要求

  (一)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重大工程建设。涉及市、县区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部门联动,整合资金,集中力量,搭建土地综合整治平台。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土地整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重要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环境,并落实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三)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不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毁坏青苗,保证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利用卫星图片、地理信息系统、网络等信息技术和手段,结合实地检查和调查,追踪问效,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项目建设动态监管体系,确保项目建设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