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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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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1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充分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帮助城乡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医疗困难、减轻经济负担,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2012年对全省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7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基础上,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由7种扩大到26种并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即时结算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

  全省86个县市区中,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器官移植除外)、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终末期肾病、Ⅰ型糖尿病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儿童简单先心病及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5万元内。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民政部规定的可治愈或临床疗效明显病种):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三)脑瘫儿童患者(在全省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进行手术治疗):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四)临床疗效明显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患者(属民政部、卫生部规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精神病人):救助标准控制在0.8万元内。

  (五)乳腺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3万元内。

  (六)妇女宫颈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七)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2000元内。

  (八)血友病A: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九)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十)肺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一)食道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二)胃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三)甲亢: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十四)急性心肌梗塞: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十五)脑梗死: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十六)结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十七)直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十八)唇腭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

  (十九)耐多药性肺结核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二十)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以内。

  (二十一)苯丙酮尿症: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二十二)儿童尿道下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45万元内。

  (二十三)肝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二十四)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二十五)终末期肾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万元内。

  (二十六)Ⅰ型糖尿病: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

  三、救助方式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确定有资质的医院,作为对26种重特大疾病诊疗的省级诊疗医院;各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确定两家有资质的医院作为本地26种重特大疾病的诊疗医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或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与诊疗医院签订26种重特大疾病诊疗协议。

  (一)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重特大疾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共同开具贫困证明),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医院核对上述证件后,必须进行必要的诊断并记录备案,直接实施诊疗不得收取押金。

  (二)患者在医院诊疗时应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3份,民政部门2份,定点医院1份,见附件1),由诊疗医院在接收诊疗后,向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转报救助申请。

  (三)对需要转诊的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由接诊医院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诊疗医院进行治疗。

  (四)民政部门收到《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诊疗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见附件2),与民政部门签署救助意见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共同作为结算依据。

  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进行报销,如果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规定比例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未超过本意见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诊疗患者出院时自行支付;超出卫生部门确定病种最高治疗限额的,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

  (五)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患者诊疗,只能在本意见规定救助限额内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

  四、结算方式

  (一)对上述26种重特大疾病,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二)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6厅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13〕536号)规定属于大病保险范围的,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施大病保险补偿。

  (三)诊疗医院凭《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及相关票据,统计接受治疗人数、核算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结算并实施大病保险补偿后,每月向民政部门核报垫付的救助费用。

  (四)省民政厅要于每年6月和11月与省级诊疗医院结算诊疗费用;各市州民政局要与省级诊疗医院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26种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对救助结算资金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将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并下达各市州。省财政厅依规定对用款计划审批后,将预算指标下达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省级诊疗医院,并办理年终决算,各市州民政部门依据省民政厅审核结果,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从省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及时予以支付。

  五、工作要求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扩大到26种并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从2013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和诊疗医院要积极开展“一站式”医疗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扶贫等部门和诊疗医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诊疗服务和大病救助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结算以及协调组织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的意见,及时审核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医保资金管理与监督,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时结算;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诊疗医院的管理、监督、检查,按新农合补助标准及时结算;大病保险机构按政策要求及时实施大病保险补偿;扶贫部门配合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医疗专家和审计、专业评估机构等对患者诊疗进行抽样检查评估,视诊治进展情况,适时公布患者康复的数量、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要通过低保信息、扶贫信息及患者诊疗病案,对患者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一切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若诊疗医院自作主张诊疗的,一切责任由医院负责。凡发现经办人员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套取救助资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政策,确保患有26种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合理、有效的医疗救助。

  附件:1.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2.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

     3.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定点医院治疗最高限额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