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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2013年污染减排任务的通知
  • 时间: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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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3〕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确保完成2013年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控制目标,省政府决定,从10月起至年底,对全省污染减排工作实行预警监控,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污染减排的基本情况

  2013年国家对地方污染减排工作将采取新的考核方式,根据国家考核办法规定,4项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纳入国家年度减排责任书的重点项目和监测体系建设任务“三条红线”必须同时完成,有一项未完成,将视为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从上半年我省各地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看,张掖、白银、酒泉、陇南和天水5市没有达到化学需氧量预定控制指标要求;张掖和白银2市没有达到氨氮预定控制指标要求;嘉峪关市没有达到二氧化硫预定控制指标要求;张掖、天水、兰州、金昌、庆阳、陇南、定西、临夏和甘南9个市州没有达到氮氧化物预定控制指标要求。前8个月,列入今年全省污染减排计划的工程减排项目共有168个,其中:已完成的40个,正在实施的115个,没有达到年度计划进度目标要求的13个。315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项目中只完成了171个,其余144个项目正在实施。38个阶段性减排项目中只完成了12个,正在实施的11个,还未实施的15个。由于部分市州没有达到预定控制指标要求、一些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滞后等原因,已严重影响了全省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全省4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将进一步增加,要完成2013年污染减排任务,特别是完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控制目标面临的形势将十分严峻。目前,距离国家污染减排年度考核只有3个月时间,要完成全年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污染减排形势,切实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全年减排目标。

  二、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工作重点

  (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要抓好年度计划内有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工作。已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工程,要抓紧完善在线监控设备和中控室,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尽快通过环保验收,确保发挥减排作用;在建污水处理工程,要加快建设进度,完善污水收集管网、中控室和在线监控设施,确保尽快投运。特别是列入2012年和2013年国家减排责任书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加快工程进度,完善配套管网,确保年内建成投运。坚决避免由于未按期建成投运,被国家实施污染减排“一票否决”和阶段性环评限批的情况发生。

  (二)加快重点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列入国家责任书和年度减排计划但进展缓慢和尚未开工的工业减排项目,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三)加大钢铁、水泥和火电行业减排力度。已建成和基本建成的脱硝工程和低氮燃烧器改造工程,要尽快进行168小时调试,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验收,发挥减排作用;在建的脱硝工程要加快建设进度,力争11月底前建成,年内通过168小时调试;计划开工但未开工的脱硝工程,要尽快开工建设。

  三、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基本方式

  (一)预警监控范围。

  1.14个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95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14个市州及甘肃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见附件1)。

  2.14个市州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列入国家减排责任书要求今年完成的减排项目及《通知》确定的重点减排项目(见附件2、3)。

  (二)预警警示分类。

  1.14个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预警警示方式。对上半年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的市州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对到11月底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未明显变化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到12月底仍超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2蔽廴炯跖胖氐阆钅吭ぞ警示方式。对列入2013年国家减排责任书和全省减排计划的部分进展滞后的重点减排项目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对11月底前未完成监控指标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到12月底仍超监控指标的,实行橙色预警警示。

  对列入2012年和2013年国家减排责任书的部分进展严重滞后的重点减排项目实行黄色预警警示;对11月底前未完成监控指标的,实行橙色预警警示;到12月底仍超监控指标的,实行红色预警警示。

  (三)实施分类奖惩措施。根据预警警示级别,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受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和所在市州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受双重预警警示的市州,按较高级别警示并采取惩处措施。

  1.蓝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在全省进行通报,由所在市州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结束,经所在市州政府检查确认后,解除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在全省进行通报;相关市州政府须在警示发布后5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项目所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省环保厅、省监察厅对警示项目进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结束后,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环保厅、省监察厅上报整改报告,提出解除预警申请。经省环保厅确认后,解除黄色预警警示。

  3.橙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在全省进行通报;相关市州政府须在警示发布后5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项目所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省环保厅、省监察厅对警示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停止项目所在市州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公益性项目以外所有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同时,进行行政问责。

  4.红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除采取橙色预警警示惩处措施外,对项目所在市州所有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四、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预警监控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针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要求,确保预警监控措施取得实效。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和《通知》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预警监控项目整改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省监察厅会同省环保厅,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市州和重点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三)加强目标考核。将污染减排预警监控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省环保厅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3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9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3年度单项目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69号)要求,加强对各市州和相关企业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附 件:1.14个市州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蓝色预警监控表

    2.14个市州污染减排黄色预警项目监控指标

    3.14个市州污染减排蓝色预警项目监控指标

    4.14个市州限期治理项目监控指标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