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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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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4〕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自然灾害频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应对、科学施救,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工作中还存在救灾责任不明晰、灾情报送不规范、救助应急预案不完善、财政列支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基本民生为根本,以强化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努力为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任务,全面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责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响应等级和启动条件相互衔接、逐级启动救助预案的应急响应机制,按本级预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等工作。工信部门要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储备物资应急调度、通信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要适时组织核查或评估上报灾情,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生活物资,做好受灾人员生活应急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并积极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建设部门要制定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设防标准,指导城乡住房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要组织抢修被毁道路。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协调联动、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各阶段工作。

  (二)规范程序,大力提升灾情信息管理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时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送灾情,不得将事故损失计入自然灾害损失,不得将事故伤亡人员计入自然灾害伤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统计核定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和一般损坏房屋的数量,不得将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纳入住房统计范围。灾害发生后,要迅速了解、及时上报灾情。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逐级上报核定灾情。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心强、反应迅速、熟悉灾情报送业务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灾害信息员的报灾能力。

  (三)完善机制,全面核准核实自然灾害损失。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上报灾情数据真实准确、口径一致。要建立务实管用、客观准确的灾情核查体系,发挥乡村干部和灾害信息员查灾、工作组核灾和减灾委专家评估、涉灾部门灾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的作用,逐级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和报送工作。未启动省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州、县市区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启动省级灾害救助三、四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和虽未启动省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但灾情较重、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省上组织灾情核查。启动省级灾害救助一、二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上组织灾损评估。要落实灾情统计评估通报制度,对实事求是调查、统计、核定、报告灾情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灾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四)分级负担,加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各地要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省上和市县分担机制。未启动省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与标准并安排所需资金。启动省级灾害救助一、二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中央或省上制定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与标准,省级财政(含中央)分别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州、县市区按比例配套资金;启动省级灾害救助三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上与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救助资金,省级财政(含中央)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启动省级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受灾市州、县市区安排资金为主,省上适当给予资金补助,省级财政(含中央)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4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启动国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建户和维修户,国家有明确标准的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对未启动国家和省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建户和维修户,当地政府根据灾害损失、本级财力和群众需求制定重建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五)严格要求,管好用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重建维修补助、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等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要实施分类救助,建立救助台账,规范拨付程序,简化拨付手续,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灾害发生后,灾区要首先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得以上级下达资金代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县级政府审批、县乡村逐级公示的救助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做到既不漏户漏人,也不扩大救助范围。

  (六)把握原则,科学推进民房灾后恢复重建。县级政府要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做好倒损房屋损失评估、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等工作。要把灾后民房重建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区分开,不得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民房重建纳入自然灾害灾后民房重建。要把地震灾害民房重建与其它灾害民房重建区分开,按照不同救助标准安排组织重建。要把居住生活用房重建与其它辅助用房重建区分开,厨房、牲畜棚、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临时房屋等辅助用房不得享受重建资金补助。要严格按救助程序确定重建户和维修户,以灾前户籍为准,灾后重建户补助按户发放。要对民房重建科学规划建设,避开灾害隐患地段,落实相关设防标准,确保重建房屋建筑质量,既体现当地民俗风格特点,又经济安全适用。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政府提供服务保障,引导群众自建和联建,减少整体外包,降低重建成本。

  (七)落实规定,切实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各地要参照《甘肃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规范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工作。要安排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经费,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正常运转。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及年度购置计划,安排必要的救灾物资购置经费,增加急需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建立救灾物资供应保障机制,摸清救灾物资供货商和物资数量、性能等信息,确保灾害应急救助期间的物资需求。要建立驻军、民政、交通、公安等部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及时运达灾区。要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严禁故意损坏、出售、遗弃、未经批准动用和贪污挪用救灾物资。要健全救灾捐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程序,定期公布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要调查掌握本地大型救灾装备数量、性能和储存使用区域,抢险救灾所需大型救灾装备由县级政府就地就近协调解决。

  (八)立足本地,科学调配使用抢险救灾力量。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灾害发生特点规律和实际情况,组织建立专业和非专业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灾害发生后,要首先使用本地应急抢险救灾力量,并动员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确需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要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救助请求。军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需的购置专用物资和器材费用,指挥通信、装备维修、燃油、交通运输等费用,补充消耗的携行装备器材和作战储备物资费用以及人员生活、医疗的补助费用,由灾区地方财政负担。

  三、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学习培训等方式,深入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和基层干部群众政策知晓率。要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将其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要充实基层灾害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为其配备必需的救灾应急装备。要对救助政策落实、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救灾款物管理和倒损民房重建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责任明确、工作到位、奖罚分明、成效明显。对不落实责任或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甘肃省防灾减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