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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
  • 时间: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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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5〕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有序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认识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民生支出的关键举措;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增加资金有效供给的有力抓手;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重点不突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利于解决财政存量资金结构不合理、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有利于解决政府预算之间统筹力度不够、部分专项收支固化、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坚持全面统筹、分层推进、远近结合、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的原则,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各项政策措施

  (一)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形成统筹协调、互为补充的完整预算体系。

  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的力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3年内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专项收入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规定。2016年起,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的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逐步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基金收入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仍安排用于相关支出。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预算均安排支出的,可将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年末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20%,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

  (二)推动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予以弥补,如仍难以实现平衡,省级政府可以在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归还。临时救助额度按不超过短收引起的国家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支出缺口核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级、市级和27个试点县在编制2016年预算时,同步编制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其他县区2017年全面推开。各部门要同步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中期财政规划要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精准扶贫、技术创新驱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内容不得与公用经费及其他项目交叉重复,不得将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下级单位规划,或将下级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本级规划。对列入规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三)强化预算编制的统筹管理。

  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强部门全口径预算管理,将部门各类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支出。推进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机结合,部门上年度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要作为下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完善基本支出管理办法,调整完善分类分档办法和支出定额标准,实现基本支出预算与机构类别和人员编制等相对接。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项目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控制代编事项,上级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

  完善项目库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设置,按不同性质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充实项目储备,论证不充分、没有审核确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项目跨年度实施的,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资金需求情况分年度安排预算,项目名称、使用方向不得变动。

  (四)加强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科学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对基本支出应按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预拨分配、核实清算”的办法支付。

  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所有预算安排的支出都要纳入执行进度考核范围。要建立完善支出进度月报通报机制、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五)加大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

  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所有专项要明确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程序取消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和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的专项转移支付。凡没有规定期限的项目一律按一次性项目管理。进一步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加大项目精简力度,控制和减少专项数量。

  严格控制新增专项和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同级党委、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事项作出规定,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本级政府财力,严格审核新增专项申请,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要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

  加大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严格落实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分类优化整合的各项政策措施,既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对重点科目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大力支持扶贫攻坚,省级整合的资金切块下达,市县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自主统筹安排项目,早部署、早实施,集中精力抓落实。

  统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按程序报批后,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下级政府要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足额编入本级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

  (六)强化部门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推进预算统一分配。基建投资、科技资金等切块管理的资金,要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统一分配。基建投资、科技资金安排支出的项目,其他财政资金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对少量的基建投资、科技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中央补助需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首先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安排。

  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由多个部门负责的,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依据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避免部门间重复受理、重复安排分配资金。

  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除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部门项目支出中编列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在调整优化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基础上,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调整优化省级基建投资结构,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投入,减少对市县的小、散投资补助,加大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投资,集中用于支持重点工程、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推进部门职责调整和整合。深化机构改革,理顺部门间职责划分,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监管,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全面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等各类存量资金。

  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结余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由同级财政清理收回。部门工作经费和业务费连续两年结转的资金,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的,一律由同级财政清理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交回上级财政。收回的资金中,对按规定应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要尽快拨付投入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要全部统筹用于支持扶贫开发和教育、科技等事业发展。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县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县,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八)加大政府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要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加强国库库款管理与债券发行的统筹协调。库款规模较高的,在债券发行之前,可以根据存量债务到期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在债券额度内用库款余额先予垫付,加快预算执行,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各地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偿还责任,市县政府举借的债务,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三、加强对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靠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跟踪工作进展,健全考核指标,把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各地政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直各部门要发挥好带头作用。省财政厅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除法定涉密信息外,所有部门预决算都要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除法定涉密事项外,逐步扩大专项资金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最终实现管理办法、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分工制度,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清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