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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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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6〕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供应主体,广泛拓展房源渠道,改善供求关系,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市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确定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目标,科学制定政策措施。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四)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租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开展房屋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选取兰州市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市州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住房租赁企业成立、住房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经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转变,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符合条件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六)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七)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

  (八)鼓励库存压力小的市州实施社会化新建租赁住房。房地产库存压力小的市州要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各地积极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租赁住房持有出租的年限,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之一,纳入出让方案和合同。

  (九)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十)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市州政府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取得转租收入的承租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按有关规定,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转租收入中扣除。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出台符合条件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十一)完善租赁管理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等做出规定。

  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十二)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加快历年列入国家计划尚未竣工的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推行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制度,确保已建成公租房项目尽快分配入住。

  (十三)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市州在充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周转房,用于乡镇政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性居住。

  (十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完善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完毕后仍有保障需求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六、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五)落实地方责任。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十六)加强行业管理。各级建设部门要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的活动。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