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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审计促进脱贫攻坚“一号工程”政策落实的通知
  • 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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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政办发〔2016〕1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扶贫审计工作,促进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现就强化扶贫审计、促进脱贫攻坚“一号工程”政策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扶贫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扶贫开发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扶贫开发作为最大任务,把脱贫攻坚作为“一号工程”,深化拓展“1236”扶贫攻坚行动,组织实施“1+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案,打出了一套具有甘肃特色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组合拳。当前,我省仍然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剩余贫困人口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和“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是减贫脱贫的“助推剂”,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审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加强审计监管,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抓紧健全制度安排,确保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真正用在扶贫开发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明确要求,省、市州、县市区每年对所有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扶贫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确保整合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扶贫审计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力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脱贫攻坚“一号工程”政策落实的审计,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深刻认识加强扶贫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自觉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把推动扶贫政策落实、规范扶贫资金管理、维护扶贫资金安全、提高扶贫资金绩效作为审计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加大扶贫审计力度,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二、认真贯彻扶贫审计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要严格遵循扶贫相关法律法规,把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实事求是地揭示、分析和反映问题,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即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推动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二)坚持依法审计。要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扶贫及相关涉农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要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予以查处。

  (三)坚持鼓励创新。要注重保护扶贫开发中的新生事物,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有利于扶贫脱贫政策措施落实、维护贫困群众利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提高资金绩效、推进项目实施、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创新举措,要坚决支持,鼓励探索,积极促进规范和完善,大力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范。

  (四)坚持推动改革。要关注影响扶贫领域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制约和阻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制约和阻碍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制约和阻碍提高绩效等体制机制性问题,要及时反映,积极推动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

  三、进一步突出扶贫审计重点

  (一)推进政策执行,保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地生根。

  1.持续关注国家和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的进展和效果,着力揭露和查处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完善、方法不恰当,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推动整改问责,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

  2.关注扶贫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布局、资金投向等,尤其关注推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不仅要推动把“零钱”变成“整钱”、“死钱”变成“活钱”,更要推动把“整钱”、“活钱”及时足额用到贫困人口脱贫上,促进提高脱贫成效。

  3.紧紧围绕“六个精准”要求,关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促进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脱贫。

  (二)规范资金管理,推动扶贫专项资金精准使用。

  1.关注资金管理情况,揭示和防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

  2.关注资金整合情况,财政资金聚合作用发挥情况,促进各项惠民政策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促进各类涉农资金聚焦脱贫攻坚,切实发挥扶贫资金的整合使用效益。对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以“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专款专用”等为借口,造成资金长期趴在账上难以发挥效用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坚决曝光,促进各级各部门在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中积极作为、有效作为。

  3.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查深查透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推动贫困县用好扶贫资金。

  (三)跟踪扶贫效果,推进扶贫作用精准体现。

  1.关注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要看是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的要求使用资金,是否按照规范程序调整资金用途,是否把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上。

  2.关注项目扶贫效果情况,查看整村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生态建设、村级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危房改造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投入使用后农业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民收入提高的情况,重点揭露脱离实际、盲目决策,以及后续管护缺失等原因导致扶贫项目建成后废弃闲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3.关注贫困人口受益情况,通过检查、分析和评价扶贫效果,着重揭示因决策、管理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资金效益差、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扶贫重点项目发挥实效。

  (四)关注制度建设,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问题。密切关注扶贫开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揭示和反映阻碍政策措施落实、制约资金整合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同时,要注重发现和总结各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广运用。

  (五)强化审计整改,保障监督作用精准发挥。明确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加强审计整改督查,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向上级机关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四、创新扶贫审计工作机制

  (一)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实施“十三五”期间扶贫审计工作。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重视审计工作,支持审计工作,把扶贫审计作为促进脱贫攻坚“一号工程”政策落实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级审计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扶贫审计工作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扶贫审计工作机制,统筹谋划“十三五”时期本地区扶贫审计工作。省审计厅要对全省扶贫审计工作负总责,抓好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全省统一审计项目;市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扶贫审计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协调、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全市统一审计项目;贫困县审计机关每年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审计项目计划的重点内容,做好持续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扶贫审计信息化平台,依法要求各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定期报送建档立卡、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相关电子数据,通过扶贫、社保、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采集相关数据,对全省建档立卡识别对象的经济实体、财政供养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加大信息数据资源的集中和整合力度,逐步推广和运用“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大力提升扶贫审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向科技求效率、求质量。

  (二)统筹安排,实现扶贫审计工作有重点、分步骤的全覆盖。扶贫审计监督的对象点多、面广、量大,各级审计机关要与当地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充分沟通,掌握基本情况、资金总量、重大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对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进行“年年审计”,对一般单位采取“轮审”的办法,做到审计监督“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每年12月底,县级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市级审计机关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上报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三)加强协调,确保扶贫审计发挥成效。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实的具体内容和工作原则,统筹纳入到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协调全省审计资源和力量,确保扶贫审计发挥成效。要针对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重视扶贫审计工作,重视扶贫审计结果运用,对扶贫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严明纪律,靠实责任,严肃追究,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定的决心推动整改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