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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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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6〕1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加快建设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实现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基本建成,追溯信息实现互通共享,保障全省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规划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各职能部门、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建立具有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状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风险监测管理、全程追溯管理、远程可视应用等功能的省、市、县、乡四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简称“三品一标”农产品)和生猪作为重点,选择管理基础好、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作为追溯系统建设骨干,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示范点,引导全省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牵头部门:省农牧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兰州、天水、定西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与部门: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

  推广应用“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以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推广使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等技术手段建设追溯体系,对所有食品品种的生产、销售各环节进行追溯,督促企业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做好产品销售记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生产企业与“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对接。2016年,全省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商户、商场超市、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100%加入并应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100%索取“电子一票通”,建立进货台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

  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立药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行药品制剂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实现我省药品追溯监管全品种全过程覆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推进省级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追溯系统对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

  以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为主要内容,运用二维码、电子台账等追溯技术,搭建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信息平台,实施全程追溯管理。

  加快农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农药经营单位的备案与审核,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农药出入库电子台账,实现农药进销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构建涵盖省、市、县级监管、农药批发商和农药零售店平台等多个环节的全省农药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管理平台。(牵头部门:省农牧厅;配合部门: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

  加快种子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以商品种子生产、加工、贮藏、销售等环节种子质量追溯信息管理为重点,对接国家种业信息平台,建设省级种子质量追溯信息平台,推动和引导种子企业实施种子质量可追溯管理,实现种子质量全过程监管。(省农牧厅负责)

  加快化肥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从我省已实行肥料登记的生产企业入手,利用1—2年的时间,将全省生产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的企业纳入追溯范围,完善追溯信息,建立全省肥料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积极做好与省外肥料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肥料生产、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牵头部门:省农牧厅;参与部门: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

  加快饲料追溯信息平台建设。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依法要求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生产、检验记录和销售台账,做到饲料产品质量可追溯;督促经营门店和规模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饲料购销台账、使用记录和供货企业档案,加强饲料追溯体系平台建设,实现对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畜禽规模养殖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省农牧厅负责)

  加快兽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我省兽药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和监管平台。建立全省兽药产品甘肃省数据库,与农业部兽药追溯系统数据库对接,实现全国信息联网。以推行兽药产品二维码为载体,通过扫描上传相关信息,实现可追溯。(省农牧厅负责)

  (六)开展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和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追溯体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通过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环节进行全流程信息采集、信息录入与传输、数据查询与分析,实现对特种设备从制造到使用进行全程安全溯源监管。先期以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为重点,建设电梯、气瓶生产和使用环节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信息化平台,采取对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维护保养以及充装等全过程信息进行采集记录等方式,争取在2020年6月前完成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省质监局负责)

  建立危险品追溯体系。进一步强化危险品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管理制度,实行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设。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重点监管的化学品,纳入重点产品全程追溯。(牵头部门:省安监局;参与部门: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

  建立烟花爆竹追溯体系。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实现烟花爆竹产品从生产、经营等各个节点信息互联互通,严格条码管理,实行对烟花爆竹产品从生产、经营到销毁全程流向管控。实现烟花爆竹产品生产、经营、储存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省公安厅;参与部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七)开展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实现稀土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追溯管理。(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兰州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工作要求

  (八)进一步完善标准规范。

  针对不同产品生产流通特性建立追溯实施规范,明确基本要求,制定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标准,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追溯标准相协调。重点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标准体系和规范。(省农牧厅负责)

  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追溯制度体系,出台一批适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有关食品药品安全追溯的制度和规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做好省危化品登记中心与国家危化品登记中心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建立危化品追溯体系信息系统。(省工信委、省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充分发挥认证作用。

  探索以认证认可工作促进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牵头部门:省质监局;参与部门: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十)积极推进互联互通。

  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研究建立重要产品追溯信息交换共享平台,通过政府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多层面联动,整合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农产品追溯平台、危险(化)品监管平台、兰州和天水肉菜流通追溯系统、甘肃省中药材流通追溯系统等现有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实现重要产品追溯信息的互通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发挥好政府督促引导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市州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行业协会要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主动建设追溯体系。(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三)合力拓展追溯应用。

  发展壮大追溯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推进追溯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接,打造严密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链条。发挥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作用,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施产品全过程智能化“云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充分挖掘追溯数据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价值,完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加大追溯建设成果宣传,提高追溯产品知名度,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证索票,采购可追溯产品。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质量失信“黑名单”,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营造关心追溯、支持追溯、促进可追溯产品消费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与部门: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强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逐步推动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商业化增值应用。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追溯体系进行市场预测与精准营销。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道地药材交易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发展电子结算、智慧物流和电子商务,实现创新发展。(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等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强制度保障

  (十四)完善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等制度,细化农产品、食品等追溯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健全重要产品追溯随机抽查、信用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确保追溯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加强政策支持。

  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利用现有相关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大对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项目建设支持力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差异化、精细化融资对接协调机制,为追溯体系建设企业提供更好信贷支持;鼓励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与保险机构对接与合作,积极开展产品责任保险推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辖区负责制,督促本辖区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安全质量追溯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使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取得实效。(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