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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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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7〕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不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标本兼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和法规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创造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底数清、情况明,重点管控措施得到落实。纳入“十三五”规划的城市建成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完善,监管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自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1月至2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省安委办定期对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于2019年11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以下简称《行业品种目录》)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各市州政府在本区域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基础上,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绘制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行业品种目录》分别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省、市、县三级以及企业的分布电子图和数据库。普查结果经各有关部门核实一致后报省安委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进一步加强对列入高危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强化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安全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建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全省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和摸排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职业卫生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各化工园区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省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于2017年上半年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生产企业名单。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车辆排查,完善监管台账,强化部门协作,做到信息共享。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积极建立许可信息通报制度、合法装载登记制度、外籍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报备通报制度和非法托运、违法装载联合查处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四必查”(查车辆合法经营证件,查人员从业资格证,查罐体检验合格证明,查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制度,严把装卸关,联合查处非法托运行为,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政府国资委、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增占压隐患。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在国家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后,及时修订我省有关部门职责,做到上下一致、权责对等,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省安监局、省编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及时修订《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按要求增补相关成员单位,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报请省政府批复,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遵照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规体系。切实做好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专门法律的贯彻落实。(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适时对《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措施。(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13.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按照省政府《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及其《实施方案》要求,探索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兰州铁路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14.严格落实有关标准。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以及化工、石化行业安全设计和建设等国家有关标准。(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兰州铁路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5.统筹规划布局。各地区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根据现有资源和条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不得在人员密集区域及城镇建成区内布局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生产、储存企业(汽车加油、加气站除外),应当单独设置具备安全、环保等条件的化工物流园区;油气输送管道整体规划应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不得穿越人员密集区域及城镇建成区。(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16.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规划和新建的化工园区应当与普通工业园区分开设置,设置在一起时化工企业应单独成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发展改革、国土、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9.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梳理及效果评估。继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并及时对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修订、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20.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情况纳入对企业安全检查内容,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省安监局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

  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熟知所托运危险化学品的属性和应急处置措施,随车附带托运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并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21.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大力开展安全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预防措施。提高化工企业准入门槛,新建的化工和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积极推动现有企业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对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培育、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22.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地方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取一批安全管理水平较高、安全基础较牢固、安全条件较好的危险化学品标准化企业,树立典型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严格规范执法检查。推动依法治安,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依靠专家和技术服务力量提高对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4.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人员伤亡的,以及迟报、瞒报事故或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国有企业,还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对党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党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不断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完善并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危险化学品失信企业列入全省诚信“红黑榜”并及时公布,同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工信、质监等部门要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作为企业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甘肃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指导各市州政府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并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推动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水平,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公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名单,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7.不断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从人员配置、资金保障、执法装备配备等各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并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8.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29.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做好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批准后的宣传贯彻工作,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省人社厅牵头,省政府外事办、省工信委、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及时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省工信委牵头,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质监局、兰州铁路监管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3.应用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将全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4.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积极引导各市州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安监局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甘肃保监局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36.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和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能力建设方案,完成省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完善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做好化工园区(集中区)应急救援一体化建设。(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7.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省安监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配合,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8.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各市州政府负责,2018年3月前完成)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配合,按要求持续推进)

  39.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借助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等高等院校平台,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省教育厅牵头,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配合,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0.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技能满足岗位要求。(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依据国家出台的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借助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等化工院校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省安委会组织领导,并成立省安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县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相关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要于2017年2月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执法监管。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督查检查,省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市州政府、省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按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政府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约谈问责。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对不能履职尽责、工作推进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问效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