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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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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7〕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贫困面积大、贫困程度深、自然灾害频发、因病返贫率高。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先后出台了《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及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措施,连续10年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纳入为民办实事任务加以推进,建立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且病种从7种调整扩大到50种,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标扩面、城乡同标,高效有序应对了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有效衔接、科学配套的基本民生制度安排,明确要求“社会政策要托底”,提出“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并反复强调越是经济下行,越要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放松。去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明确提出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今年1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委十二届十九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尽心竭力保障民生,编密织牢社会保障网,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落实力度

  (一)强化资金投入。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二)突出重点保障。各地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对2016年因遭受洪涝等自然灾害仍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今年要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款物,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低保户、散居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等。6月底前,切实把2017年度“提高城市低保指导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农村低保指导标准和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农村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等涉及困难群众的3件实事办实办好。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全面建立并落实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统筹运用走访慰问活动和各类救助政策,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场所,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避热。

  (三)主动救急救难。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最大限度掌握辖区内居民急难救助需求,形成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人员,重点通过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给予先行救助,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给予后续救助,同时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个案救助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坚持依法施保。严格落实城乡低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的主体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村委会、居委会直接受理审核和单纯用民主评议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拟保对象须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坚决查处人情保、关系保、平均保以及二次分配、虚报冒领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安全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管理要求,对各级福利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加强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安全常识学习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适时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法规标准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定期不定期开展防火、防电、防冻、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机构安全运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主体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审批、依法施保等工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市州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充实工作内容,强化协调联动,推进资源统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负总责,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建立情况于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加强基层力量。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有关人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配备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工作。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充实基层的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督查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解决实际困难,纠正违规做法,严肃追责问责。省上将采取日常督查、定期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查纠突出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使困难群众生存更有尊严、生计更有保障、生活更有盼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民政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