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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7-02-24
  • 点击:373
  • 来源:

甘政办发〔2017〕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市州、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外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其他城市和市州政府驻兰州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加强对驻外办事机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外办事机构是指省、市州、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派出地政府”)派出的行政性、事务性、非经营性的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驻外办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驻外办事机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设立机构

  (一)派出地政府应明确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工作职责、运行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设置。确需设置驻外办事机构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登记后挂牌办公。驻外办事机构名称应规范统一,为“×××人民政府驻××省或××市办事处”。

  设立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经核准设立的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驻在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印章刻制、银行账户开户、建房购房、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三)如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规范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派出地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驻在地政府做好组织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规范驻外办事机构运行。

  派出地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绩效考核,加强与归口管理部门、驻在地政府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驻在地政府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随时了解掌握驻外办事机构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给予帮助指导,并及时向派出地政府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归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驻外办事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业务开展、党团工作、廉政建设。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所属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和思想觉悟;要规范干部管理,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接受各方面监督,实行干部定期轮换制,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执纪问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规范公务接待。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并实行定期公开接待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积极推进接待工作社会化改革。

  (三)强化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驻外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审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六条  拓展职能

  加快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以转变工作职能和作风为突破口,把工作重点转向为派出地群众提供驻在地用工信息、教育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医疗救助等,协助做好信访、民族事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加大对派出地人文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地区间的政务联络、协调和信息交流,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和服务协作;从传统人工收集信息向利用互联网技术采集信息转变,大力推进互通互联、资源共享;从侧重招商引资向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管理、开展文化交流、加强生态保护等方面拓展,实现全方位、多领域的服务目标。

  建立健全流动党(团)员党(团)组织,积极开展组织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撤销机构

  派出地政府如撤销驻外办事机构,应向省政府提出撤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撤销手续,完成固定资产、经费收支和债权债务等情况的审计,并按规定做好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财务清理等工作。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外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撤销。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者以其他形式、名义保留应当撤销的驻外办事机构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撤销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