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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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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7〕1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持续提升质量发展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甘政发〔2012〕1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年初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每年12月初至次年1月10日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质量工作实际及需要适当调整。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市州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1月25日前报送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政府要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每年12月30日前,各考核工作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查看现场、组织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州政府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考核报告。

  (三)综合考核。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市州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州政府年度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评价、综合打分并排定名次,形成考核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排名后三位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考核结果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省政府领导对市州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十条 考核结果交由省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应根据全省质量工作总体部署,制订工作计划,按照职能和责任分工,协调推进年度质量工作重点任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落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成员单位推进质量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对省属企业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