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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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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7〕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实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共同委托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省地方性法规评价中心对《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专项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现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执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交通运输厅在今后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不再履行签字盖章职能。

  二、为了体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现场见证和复核职能,交易结果通知书经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出。

  三、《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暂不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