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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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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7〕15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健全完善财政、土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全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积极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落户,不断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全面实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同等享受各项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落户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一律可在城镇落户;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有国家级专业技术职称、各类高等级的专业技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需要自愿在城镇迁移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等对转移支付进行动态调整,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的支持,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省财政厅牵头)

  (三)健全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州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市县级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加快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五)建立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配合)

  (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结合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作用,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

  (七)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衔接措施,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及时参保,同时避免重复参保。(省人社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八)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加快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进城落户农民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换衔接手续。(省人社厅牵头)

  (九)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落户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省民政厅牵头)

  (十)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建设厅牵头)

  (十一)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按照《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具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者条件之一的,一律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全省要在今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统一制证。各地区居住证申领门槛不得高于国家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省公安厅牵头)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完善户籍改革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工作,实现常住人口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国务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地工作。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要把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分解好本地区改革的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牵头抓总和协作配合部门职责,按照“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全力抓好落实,取得实效。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质量和效果,加强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要求,督促指导本系统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具体配套措施,逐级靠实工作责任,形成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对各地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保护好地方的积极性,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主动性、创造性。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及时了解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及时评估改革进展效果,推动改革稳定向前。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要求,紧紧盯住不放、抓好跟踪问效。各市州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确保此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