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9-11-29
  • 点击:16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19〕1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精神,推动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统筹, 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级统一制定全省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合理确定教育领域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既要避免省级大包大揽,承担不合理的事权,又要避免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增加市县支出负担。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相关专项,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国家统一基准定额补助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承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嘉峪关市,兰州新区,兰州市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七里河区,金昌市金川区按照省、市、县6∶2∶2比例分担,其余市县区由省级财政承担。国家认定的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承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各自制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农村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余市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补助,所需经费省与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奖补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试点范围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相关经费由市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相关专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相关专项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相关专项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或省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全省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补助政策,重点保障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在中央未出台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前,由省级确定免保教费补助范围和标准,所需经费2020年前由省级财政承担,2021年起,较2020年增量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其中:第一档省级分担90%;第二档省级分担80%;第三档省级分担70%。中央出台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后,按中央政策执行。

  第一档包括“两州一县”和18个深度贫困县;第二档包括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深度贫困县除外);第三档包括兰州(含兰州新区)、金昌、嘉峪关3个市。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其中:第一档,2020年前省级全部负担,2021年起省级分担90%;第二档省级分担80%;第三档省级分担70%。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国家政策范围内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国家政策范围外的,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其中:第一档,2020年前省级全部负担,2021年起省级分担90%;第二档省级分担80%;第三档省级分担70%。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中央与地方财政主要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由中央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院校由省级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相关专项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或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县在确保国家或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或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协同推进相关改革。省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适时调整优化省与市县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三)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结合教育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教育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切实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完善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