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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提升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水平的意见
  • 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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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20〕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面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草原火灾能力,进一步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分级分类、分区分类的责任体系,完善“防”和“救”责任链条,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一)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防火工作机制、体制建设,分层落实组织机构、人员配备、预案审定、经费保障,加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灾后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逐级靠实责任,细化措施,将防火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应对、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结合实际,全面统筹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靠实火灾预防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工作部署、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火源管控、责任落实、应急准备、值班值守和队伍管理等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真正从思想认识上警醒起来,从工作措施上实化起来,把火灾预防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细化成员单位防灭火责任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在本级行政首长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履行森林草原灭火主体责任和防火综合协调监管责任。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指导本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协助属地党委、政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演练、预案编制和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协调开展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组织森林草原火险形势研判,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火灾信息;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统一指挥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救援工作,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指导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处理(评估)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负责编制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装备器具和物资保障经费预算,并报属地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新技术、新战术和新装备科学研究;负责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火灾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联勤联防相关工作。

  (二)林业和草原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监管责任和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置责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重点林区、草原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在高火险期,及时衔接本级森防指,提请本级政府发布禁火令;指导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指导森林草原防火机构、管理队伍及护林员、草管员队伍建设;负责林火视频监控系统、森林防灭火通信平台、野外气象因子采集平台、森林航空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协助森林草原火灾数据统计和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及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参与森林草原火灾预案编制和演练;协助森林公安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并对防灭火履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参与、配合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险形势研判工作。

  (三)森林公安部门。坚持公安机关全面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林草部门的指导。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草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治安案件办理。

  (四)自然资源部门。未单设林草部门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配合省、市级林草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五)林草经营单位。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草原防灭火主体责任,负责做好防火巡护、监测预警、隐患排查、火源管控、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等火灾预防各项工作。对发现早、规模小、尚未失去控制的火情,积极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火情监测,并及时向当地森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火情。

  (六)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职责,加强职能衔接和工作配合,做好本领域、本系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逐级压实各环节责任,围绕“防”和“救”两大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一)会商研判机制。各级应急、公安、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定期联合会商森林草原火险形势,统一发布会商研判结果和应对措施。健全重大信息通报制度,对灭火救援力量布防、重大行动、应急演练、装备配备、应急通信等信息及时通报。在高火险期和防火关键期,根据防火形势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突发重大问题,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预警响应机制。加强应急、林草、自然资源、气象、森林消防、消防救援等部门的防灭火协调联动,强化火情报送、队伍驻防、物资储备等数据信息共享。结合林区物候、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可燃物载量等要素条件,及时发布国有林区、重点草原区的区域性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加强与卫星监测部门和铁塔公司的协同合作,进一步提升火情监测预警能力。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防指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对照《甘肃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设定的响应等级,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三)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林草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加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力度,林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犯罪的治安、刑事案件。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四)信息报送机制。林草、森林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对发现和掌握的火情信息,在向所在地森防办报告的同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一并报送。凡需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的火情,由省森防办按规定上报。各地森防办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的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严防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

  (五)联防联控机制。在省市县乡行政交界的林牧区建立区域性森林草原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逐级厘清职责,压实任务,切实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四、进一步提高森林草原灭火能力

  林草、应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队伍建设的组建、管理工作,有计划组织各类灭火队伍开展灭火指挥、灭火技战术培训演练,加强人员、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御能力。

  (一)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在全省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选择区域位置重要、基础条件好、机动能力和战斗力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省级森林消防队伍,由林草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林草和应急部门要共同加强队伍训练和救援技战术培训,应急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器材装备、技术指导、人才培养、骨干培训等方面要予以支持。在重点森林草原火险县建设“一专多能”县级政府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推动具有规模森林草原资源的基层乡镇政府,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引导规范社会救援力量,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以护林员、草管员为骨干,组建群众性村级扑火救援队。

  (二)加强灭火组织指挥。各级森防指要推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构常态化实体运行。防火期内组织主要成员单位派员到森防办联合办公、值班值守,若有重大敏感灭火任务,快速高效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初判发生一般和较大林草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林草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防指负责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明确火灾扑救指挥目的、任务、要求、方式,根据灭火指挥的范围、权力、责任和义务,划分指挥类别。前线指挥部要及时吸纳参与救火的重点部门及各类灭火队伍负责同志参与指挥工作,科学合理调配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采取最佳灭火策略和灭火战法,及时有效安全消灭火灾。

  (三)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林草、应急部门按照“全员培训、分级实施”要求,结合本辖区森林草原资源特点、防灭火体系组织结构、人员岗位职责、季节气候等实际,加强对乡镇干部、村干部、生态护林员、草管员、群众性扑火队伍的业务培训。持续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领域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将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较重的县级分管负责同志、主管部门和基层主要负责同志纳入森林草原防灭火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业务培训。森林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扑救常识、安全、注意事项及实战演练等专业培训,全面提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战能力。

  (四)加强经费物资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加大对森林草原防火监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消防队伍及器材装备建设。加强森林草原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按照重点森林草原区域划分,科学合理建设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并足额储备防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及时科学处置突发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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