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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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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214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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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  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

    (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

    (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市县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市县(含兰州新区)项目;

    (二)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市县(含兰州新区)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工作,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级部署要求,需要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部门日常性研究工作和一般性规划编制不属于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范围。

    第九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审批及办理施工许可需要开展的专项课题报告编制服务费、前期工作的相关服务费用,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和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先核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再按比例进行补助的方式安排前期费,同类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确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时,项目匡算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总投资0.5%确定、1亿元(含1亿元)至100亿元的项目按总投资1%确定、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总投资1.5%确定。项目匡算总投资,依据项目建设规模、以往同类工程造价等进行匡算。

    第十二条  对建设类项目,按照年度前期费总额度、项目类型、重要程度,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补助。

    (一)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类建设项目。省级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40%补助,市县(含兰州新区)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30%补助;

    (二)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省级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80%补助,市县(含兰州新区)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50%补助;

    (三)省重大项目前期费可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经费,依据课题规划重要程度、研究编制内容、开展工作难度、时间进度要求等因素,由课题申请单位提出课题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研究确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规划以及由国家级智库承担的重大课题和重大规划通过“一事一议”商谈确定课题经费。课题确定后不得转包分包。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省重大项目前期费。

    根据职能分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集团)、市州(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重大项目前期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日常监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集团)或所在地市州(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经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省重大项目前期费金额,承诺的前期费投入额度等。

    第十七条  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期限、项目开工时间、本年度已投入前期费数额、前期费出资比例、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承诺项目前期费出资数额。市县(含兰州新区)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向省发展改革委承诺项目前期费出资数额。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委托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等机构,对申报的前期经费申请报告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划要求;

    (二)开展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前期总费用估算、课题研究或规划编制费用安排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集团)和市州(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前期费情况,以及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等机构的评估结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结合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重大课题和重大规划,安排下达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费下达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集团)或市州(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集团)、市州(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应每季度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的资金支出进度、相应的工作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编制环节,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目前期费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并与预算同步批复和下达。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做好部门绩效评价和财政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对低效无效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工作应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项目前期工作和课题研究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重大课题和重大规划完成研究编制任务后,应由编制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成果进行审核验收。课题和规划研究编制成果和审核验收意见,应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应责令研究编制单位限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七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省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二十八条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开工后计入政府投资,作为省基本建设投资或政府股权投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省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集团)和市州(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三十二条  针对审计、监督和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取消项目单位或所在市州(含兰州新区)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并将项目单位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予以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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