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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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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21〕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3日印发的《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5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抗旱减灾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抗旱救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先生活、后生产,把解决群众吃水困难放在首位,统筹调度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当干旱灾害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属地人民政府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干旱灾害分别由市(州)和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州)和县(区、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旱情性质和影响范围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1.3.1 Ⅳ级响应

    旱情达到Ⅳ级旱灾标准,由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应急救灾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抗旱救灾。涉灾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应急。

    省、市级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1.3.2 Ⅲ级响应

    旱情达到Ⅲ级旱灾标准,或旱情跨越两个县(区、市)或旱情造成的影响超出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Ⅲ级响应。市级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救灾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

    1.3.3 Ⅱ级响应

    旱情达到Ⅱ级旱灾标准,或旱情跨越两个市(州)或旱情造成的影响超出市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Ⅱ级响应。省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做好赴一线抗旱救灾各项准备,立即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挥抗旱救灾。市(州)和县(区、市)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一切力量,全面投入抗旱抢险救灾。

    1.3.4 Ⅰ级响应

    旱情达到Ⅰ级旱灾标准,省抗旱应急指挥部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全省抗旱救灾工作,省政府领导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省抗旱应急指挥职责,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武警甘肃总队副参谋长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等32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厅长兼任主任,省水利厅厅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各市(州)、县(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同级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抗旱工作,执行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有关流域管理部门要成立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流域抗旱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2.2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抗旱决策部署;指导做好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重要水利工程调度、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家抗旱应急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统筹管理抗旱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旱情信息。负责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 旱灾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3.1 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包括河西走廊各灌区、沿黄万亩及以上灌区,以下同)3~6月份失灌率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5~10%;

    (2)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0~2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3.2 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5~10%,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50%;

    (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3.3 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0~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3.4 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份和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以上;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旱情监测

    各级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建立完善旱情监测体系,重点监测天气、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情况,并根据分级标准,分别提出农村人饮缺水率、灌区失灌率、旱地受旱比例和城市缺水率等指标。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掌握本地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并报告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情况下,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向市级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有关旱灾信息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抗旱应急指挥部。

    4.2.2 时限要求

    重大以上干旱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抗旱应急指挥部每日上午9时前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较大及一般干旱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抗旱应急指挥部每周一上午9时前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发布

    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5.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落实以下抗旱应急措施:

    (1)及时掌握了解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2)根据响应等级,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

    (3)因地制宜,组织落实各项实用抗旱农业生产措施,根据实际,调整种植结构,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4)针对兰州市及严重缺水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

    (5)河西内陆河流域成立由流域管理部门牵头、有关市政府参加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领导小组,应急配置、调度和监管上下游、左右岸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河东地区黄河干流及洮河、庄浪河、渭河、泾河及白龙江等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一级支流各类应急水资源,由省水利厅统一调度、配置和监管。

    (6)强化气象监测预报,加强部门协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7)加强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农村、城市生活用水卫生监测检疫,加强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止有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为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3 响应结束

    当灾区发生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积极争取和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时,各级要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6.2 物资保障

    水利、农业、供销、物价等部门按照省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储备主要抗旱物资,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6.3 技术保障

    市(州)、县(区、市)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站、灌区管理单位、农机服务站等在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6.4 队伍保障

    市(州)、县(区、市)组建各类应急抗旱服务队,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地区运送生活用水任务。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要加强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分级衔接落实救援任务。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编制。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应急厅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各级抗旱应急部门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抗旱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省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省应急厅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定期对基层抗旱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省应急厅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旱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墒:土壤适合种子发芽和作物生长的湿度,土壤湿度的情况也叫墒情。

    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严重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4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军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武警甘肃总队:负责抗旱应急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组织官兵参与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省委网信办:根据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抗旱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立项和计划安排。

    省教育厅:负责掌握学校抗旱饮水情况,配合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省工信厅:负责协调安排抗旱用电,保障应急抗旱救灾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开展应急抗旱水源勘探技术支持。

    省住建厅:指导城市落实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及时掌握河道来水、水工程蓄水、人饮供水等水情信息,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负责抗旱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计农牧业因旱受灾情况,调度种子、农药、地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

    省商务厅: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措施,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省应急厅:汇总掌握相关信息,综合协调各项应急工作,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发布抗旱预警,承担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省林草局: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抗旱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

    省乡村振兴局:负责掌握灾区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情况,组织做好帮扶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做好灾区粮食供应和保障工作。

    省供销联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灾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的组织供应。

    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负责抗旱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中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承担保障抗旱应急救援油料供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全省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兰州市政府:负责做好兰州城区抗旱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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