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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方案
  • 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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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6〕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制定的《甘肃省实施〈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方案》及2016年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实施《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 省综治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残联)

  为依法加强我省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有效提升救治救助能力,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全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和《甘肃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保障水平等有较大提高,初步形成符合甘肃实际的精神卫生疾病防治体系、康复体系和保障体系;坚决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发生,全面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与管理水平。

  (二)具体目标。到2020年:

  1.工作组织和网络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普遍成立政府牵头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70%的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残联等成员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医疗救治体系逐步完善。各市州都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县市区综合医院设有精神卫生科,乡镇(街道)卫生院有专人负责精神卫生服务,社区(村组)卫生室都有1名人员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在陇东南、河西、兰州等地区各新建1所强制医疗所。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民营精神专科医院、心理咨询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3.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得到充实。全省每个县市区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28名/10万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患者检出率、管理率和治疗率都达到国家标准。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依法加强强制医疗,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

  5.动态监测能力显著提升。建立全省精神卫生信息监测网络,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能及时上报信息,提供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基本数据,具备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6.重点地区工作有效推进。重点抓好兰州、陇南两市试点培育,注重创新服务管理,积累工作经验,推动全省工作整体提升。指导天水市做好全省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示范区建设,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和补助资金,健全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探索和创新精神卫生工作模式,为全省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7.精神疾病患病率得到有效遏制。开展儿童、青少年、孕产期妇女、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制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

  8.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各地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省级开通12320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天水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省级和70%的市州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9.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70%以上的县市区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10.精神卫生知识普及率显著提升。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到2020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50%。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科学规范、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救治救助、促进康复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原则;

  (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干预、逐步推进的原则。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做好患者服务管理。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各级综治组织应当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村干部、计生专干、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据《甘肃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等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或通过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于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民政、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4.完善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随着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研究制定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要利用好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推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

  (二)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各地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具备条件的城市要依托12320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各级健康教育所、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健康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四)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全省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均应设置精神卫生科;各市州及县市区残联,可利用残联、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现有社区服务网络,如残疾人之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康复示范站,大力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地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地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强制医疗所,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

  2.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确保预防工作落实。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举办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变更培训,以及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充分发挥省级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和兰州、天水、武威、定西、平凉、白银6个培训基地的技术优势,组建全省精神卫生师资培训队伍,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临床医生分批开展为期1年的专业培训,每年培训60—80名,通过3—5年的努力,所有市州都有专科门诊及4—5名精神卫生专科医生,每县有2—3名专科医生。制订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五)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建设全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应当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每5年开展一次本地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六)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省心理卫生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专业水平,团结全省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心理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依托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依法履行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依照国家“十三五”精神卫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甘肃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强化协同,确保把各项救治救助措施落到实处,共同做好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完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并进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流浪乞讨和无监护人及外省籍或暂查找不到原籍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通过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多种渠道,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外省籍患者治愈后送回原籍等工作。各级残联要加大社区康复机构的能力建设,并配合人社、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的重度残疾人全部参保参合,并做好护理补贴等工作。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督导评估。各地要对方案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综治组织要积极推动相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特别是患者多次肇事肇祸仍不能落实收治管控措施的,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特大案(事)件的,依法依纪查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救治救助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严格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并将这项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责任。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效果评估。

  (五)加强工作研究。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发展改革、民政、人社、公安、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要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制定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保障政策,推行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及心理咨询模式。各地和有关大专院校、研究机构要针对以精神分裂症等重点严重精神障碍,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研究,加强传统中医治疗精神障碍的研究。突出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加强国际间的相互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甘肃省实施《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2016年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依据甘肃省实施《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方案,特制定本计划。

  一、建立省级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级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协调解决精神卫生工作推进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省综治办、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等部门参与)

  二、逐步落实形成合力的多部门救治救助政策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省人社厅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民政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甘肃省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后仍有困难,患者不能通过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此外,对上述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根据省政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好重度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省民政厅牵头,省人社厅、省综治办、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省财政厅参与)

  三、建立全省精神卫生临床专家库

  由省卫生计生委从全省各大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民营专科医院中遴选业务能力强、知名度高、素质过硬的专家组成省级精神卫生临床专家库,负责做好全省及各地患者诊断治疗、应急医疗处置及相关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四、着力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康复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残联〔2012〕89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各市州及县市区可利用残疾人之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等残联、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现有社区服务网络,建设100个社区康复示范站,初步形成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以康复机构为骨干、以家庭为依托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模式。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工疗站,采取多种形式,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康复、管理、就业服务,接收、安排精神病康复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开展社会适应能力方面的训练和文体娱乐活动,同时进行医疗监护和心理康复;由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居(村)委会干部、基层精防医生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看护小组,主要承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病人督促服药的同时,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家庭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训练,帮助其参与社会生活。对康复后的精神病患者,由相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心里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改善生活状况,促进康复。省民政厅和残联加强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为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低收入人群、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服务。(各地政府牵头,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等参与)

  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达到国家要求

  各级综治组织协调卫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在全省每个乡镇(街道)建立政府领导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对于疑似患者,引导其到专业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进行确诊,或依托“国家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的支持,由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精神科医师进行现场诊断。全面提高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等核心指标,至2016年底,各乡镇(街道)的检出率全面达到国家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等部门参与)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和队伍建设

  对16个国家精神卫生专科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对于未达标的督促其尽快整改完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和综合医院要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省县区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精神卫生科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4〕252号)和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立精神科门诊,有条件的可设立床位,并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

  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实际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或采取委托培养、定向招生的形式,为我省培养一批精神卫生人才。省卫生计生委充分发挥省级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兰州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和兰州、天水、武威、定西、平凉、白银6个培训基地的技术优势,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转岗培训;按照国家卫计委《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精神,组建全省精神卫生师资培训队伍,通过转岗培训,为全省综合医院精神科培养80名精神科执业医师,每市州每年达到4—6名。(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参与)

  七、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统筹建设全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自主开发软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与乡镇(街道)平安与便民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关联,实现全省精神卫生信息动态监测。各地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等部门参与)

  八、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利用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开展宣传活动。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技能大赛。省心理卫生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专业特长,团结全省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心理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等部门参与)

  九、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各级政府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市州、县市区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一支各自的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合理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合理配备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人员,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各地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等参与)

  十、积极开通心理援助热线

  省卫生计生委12320热线开通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城市要依托12320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一、积极开展防治精神障碍研究

  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精神障碍的防治研究工作,特别是中医药防治精神障碍工作的研究,对已开展的各种治疗(包括中医药治疗)效果进行评价,切实提高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和服务水平。(省卫生计生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