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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及实践
  • 时间: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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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较晚,从一开始就具有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特性。
    
    1994年7月1日,中国第一部《中外贸易法》正式实施,外贸法规定在给予国内产业适度保护时,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制度,国家通过采取各国普遍实行的促进措施鼓励发展外贸。
    
    1997年3月25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使我国反倾销工作有法可依。
    
    1997年12月10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正式立案调查。这是国内产业第一次运用中国的反倾销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
    
    1998年1月,国家经贸委成立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电话(010-63193841)。
    
    1998年4月28日,欧盟不再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名单的决定,对处理针对中国的反倾销问题意义重大。
    
    2000年12月20日,外经贸部发布第1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地进口二氯甲烷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资料来源:《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