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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或世界贸易组织保障列表
  • 时间: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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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对付冲击国内产业的倾销行为的措施(倾销就是私营企业的出口品价格低于其在本土市场的价格)(关贸总协定第6条款和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9条款执行协议)。
    反补贴关税:抵消由于出口国政府的出口补贴影响而冲击国内产业的措施(关贸总协议第6、7条款和补贴与反补贴关税协议)。
    紧急保障:由于进口产品给国内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带来严重威胁而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第19条)。
    特别保障条款:农业协议第5条中有此规定,仅限于在国家关税减让表中标以在SSG字样的,并且是乌拉圭回合所规定的经历关税化从而有权使用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对协议第20款所已定义的“改革过程”中,此款仍然生效。
    维护外汇收支平衡:为维护一国对外金融地位的进口限制(第12条)。
    幼稚产业:政府为了支持经济发展,通过限制进口保障幼稚产业[第18(a)和(C)]。
    一般豁免:允许成员国请求解除义务(第25条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与其它机制相比,这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委员会正式批准。
    永久性允许免除义务的条款:
    一般免除;为保障公众的道德、健康、法律和自然资源,保障措施要满足保障行为是非歧视的,并且不是虚假的贸易限制(第30条)。
    关税减让表变更和关税再谈判:在补偿受影响成员国的前提下,允许其收回一定的关税减让(如提高约束关税)(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