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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科技人员造假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科教文卫
  • 时间: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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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陈彩虹)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规定,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造假者将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学术诚信档案,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资格;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入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成果转化等业绩,应当作为项目申报、岗位聘用、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草案》还对科学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规定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记入学术诚信档案,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资格;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