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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时间:2021-12-15
  • 点击:1673
  • 来源:发改委网站

甘发改价格〔2021〕80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调查队,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夯实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启动条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两者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启动层级。以市(地级市或自治州)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参照所在市执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统筹考虑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重要因素,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

    (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未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市、州,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市州指数数据。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根据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指数数据,最低不低于各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平均值。
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全省统一设定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每人每月30元,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六)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已下达的省级和地方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统一按照城镇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市州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加的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级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不断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和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1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定期开展量化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守住民生底线。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优抚对象与民政对象身份重合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12月底前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和通报,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提出改进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建议。

    (四)加强宣传解读。在发放相关补贴时,各地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并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875号)同时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厅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