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医院车载除颤起搏监护仪、车载转运监护仪采购项目
日期:2018-07-29  来源:

酒泉市人民医院车载除颤起搏监护仪、车载转运监护仪采购项目

询价采购公告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酒泉市人民医院的委托,对酒泉市人民医院车载除颤起搏监护仪、车载转运监护仪采购项目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询价采购文件编号:HCZB[2018]006

2.询价采购内容:(具体内容详见《询价采购文件》)

包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车载除颤起搏监护仪

1

原装进口

2

车载转运监护仪

1

原装进口

3.采购预算总金额:2790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元整)

4.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5.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并提供近期《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

供应商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所投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

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提供生产厂家或国内代理针对本项目的产品销售授权书(授权证明)原件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由生产厂家全权委托一家经销商参加)

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获取询价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请供应商2018730日至201881日,上午900-1130;下午15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欢迎符合上述条件的合格供应商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资格证明原件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项目管理分公司(肃州区水磨花园49号)报名并获取询价采购文件。

7.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证件;

供应商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财务状况报告(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均可)原件;

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近期在人民检察院查询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以上第1-7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一份,并携带原件备查。报名时将报名资料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工作人员(万玲:15337000089),资料不全者概不接待。

8.递交询价响应性文件时间、询价时间及地点:

递交询价响应性文件时间:201887 830 -0900时,逾期不予受理。

询价时间及地点:2018870900时,酒泉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九楼会议室召开,逾期不受理。

9.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采购人:酒泉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景丽丽   联系电话:13830738188

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22

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万玲      联系电话:15337000089

地址:肃州区水磨花园49

10.投标保证金提交专用账户及金额:

收款单位: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项目管理分公司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州区支行

    号:61012501200004887

保证金金额: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保证金。

供应商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保证金递交账户信息必须与代理公司到账账户信息一致,如不一致,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2.是否为PPP:否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