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兰州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公告
日期:2019-02-22  来源:


2019年度兰州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遴选公告

                

2019年度兰州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按照城乡结合、基层与二级公立医院结合、基药与非基药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报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经综合评分后择优选择,当场认定注重配送企业实际配送能力、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等,最大限度保障新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群众用药需求。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成立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遴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医疗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本次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

一、参选企业基本条件

(一)纳入甘肃省药品配送企业数据库和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二)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企业或法人营业执照。

(三)具备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中成药配送运输能力。

(四)按合同规定供货且无质量不达标药品,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不良记录。近3年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的,不得参加此次遴选活动。

(五)必须出具配送承诺书,按医疗机构要求的频次,配备专人送货,保证及时供应、配送服务区内医疗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成药等。保证全天候24小时可联系,有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药事管理与药品供应管理的应急预案,配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类、肽类等冷链药品的企业有冷链药品管理应急预案。能保证一般药品48小时送达医疗机构,急救、急用药品8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二、遴选程序

1.2019225日前,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兰州新区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企业遴选方案》,接收企业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从《遴选方案》公布次日起共5天(遇节假日报名时间顺延)。报名时间过后,不再接受企业报名。报名地址:兰州新区何家梁管委会7号楼二楼204

2.201937日前,召开兰州新区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各参选企业客观指标自评分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自评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期内接受参选企业客观分结果的申诉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3.2019314日前,召开2019年度兰州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评审现场会,确定入围的参选企业名单;召开兰州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中选企业名单并对评分结果进行3天公示,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配送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公示结束后,新区卫计和食药局将中选名单上报省卫健委备案,各相关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配送合同。

三、有关要求

1.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参选企业报名时要提交承诺书以及基本条件、自评表所需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参选企业要对自己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在兰州新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兰州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

2.强化对配送环节的监管,逐步将事前的“资格准入、资格遴选”向“对配送质量、响应时间和伴随服务的考核”等事中和事后监管过渡。建立配送企业备案制和末位淘汰制。

3.直接配送药品的中标生产企业,在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局备案后,可直接进行配送,但仅限配送本企业中标品规。直接配送者不占此次配送企业遴选名额。

4.新注册成立且通过省卫健委审核备案的新配送企业,参加本次遴选活动时,客观分主要对其注册资金、仓储设施、配送车辆、执业药师数量、销售人员、资信情况等6项指标进行评分,并除以1/3为客观分最终得分(注:6项指标占客观分的分值比例为1/3)。

5.参选企业在兰州新区内设分公司的,如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同一法人的,报名时以兰州新区内的分公司报名参选;如分公司与总公司为独立法人的,报名时按照各自企业独立报名。

6.各相关医疗机构若出现在所遴选的企业中有不易采购药品无法配送的情形时,须到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核备案后,可以采购遴选之外的企业进行配送,但仅限于不易采购药品品规。

7.各相关医疗机构非基药(中成药除外)配送企业不在此次遴选结果之内的,遴选结束后要及时将配送企业名单及配送的药品目录汇总,并向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备案。

8.遴选过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新区纪工委监工委监督电话:0931-8259180,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监督电话:0931-8259853

四、配送范围

新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事业(含经纬印象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民营医院。

四、遴选方式

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综合评分的办法,根据参选企业得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遴选7家配送企业。遴选结果经兰州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进行公示。

为保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类、肽类等冷链药品的配送,保证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配送,至少考虑2家具备冷藏冷链运输能力和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

在配送企业遴选时,应向主营业务全部或大部分经营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品、不易采购药品的配送公司倾斜;充分考虑新区药企众多的有利条件,在新区入驻的省级中标生产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备案,不占用此次遴选名额。

 

附件:2019年兰州新区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企业遴选评分表

 

 

2019年度兰州新区公立医院

药品配送企业遴选评分表

参选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90

评分依据

自评分

1

注册资金

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得5 分,每低50万元减1分,减完为止。

5

以最近一次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为依据。

 

2

经营规模

20151月至201812月底企业在兰州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含)得3分,每低50万元减0.5分;每高50万元加0.2分,最高加至5分。

5

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为依据。

 

3

纳税金额

20181月至12月底企业在兰州新区税务局纳税金额达到20万元(含),或在甘肃省税务局纳税金额达到500万元(含),得3分,每减少10%,扣0.2分,每增加10%0.2分,最高加至10分。

10

以参选企业提供的2018年兰州新区或甘肃省税务部门纳税报表为依据。

 

4

企业积分

2018年度配送企业积分达到60分(含)得5分,低于60分的不得分;积分每高50分加1分,最高加至10分。

10

以省卫健委公布的2018年度药品配送企业积分统计表为依据。

 

5

配送基层医疗机构数量

以参选企业2018年配送到兰州新区乡镇医疗机构数量进行评价,每10家医疗机构为1分。

 

5

各参选企业提供配送的乡镇医疗机构名单,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核。

 

6

配送中标药品品规数量

以参选企业2018年在兰州新区各级公立医院配送的中标药品品规数量进行评价,每50个品规为1分。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配送企业额外加2分。

10

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数据为准,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7

配送率

企业2018年度药品配送率达到90%(含)以上的,得10分;配送率在85%-90%的,得分按*10折算;配送率在85%(不含)以下的,得分按*5折算。

10

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为依据。

 

 

 

8

执业药师数量

执业药师的注册公司为投标企业,有2名及以上得5分,低于2名不得分。

5

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执业药师数为依据,并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

 

9

仓储设施

仓储面积在兰州新区内达到1000(含)平方米得5分,每减少50(含)平方米扣1分,减完为止;

仓储面积在兰州新区以外的,以总公司仓库面积为准,达到 5000(含)平方米得5分,每少500平方米扣1分。

在兰州新区内有符合规定的药品仓库者额外加分2分。

5

以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最近一次库房验收许可材料为依据。租赁仓库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10

配送车辆

在全封闭运输车辆达到5辆得3分,每少2辆扣1分,每多2辆加1分,最高加至5分。

5

以参选企业2017年度车辆年审自有车辆行驶证为依据,轿车除外。

注:车辆应包含至少1辆冷链配送车,否则,该项目不得分。

 

11

销售人员

在兰州新区有从事销售工作的销售人员3人以上得5分,少1人减1分,减完为止。

5

提供人员2017年、2018年聘用合同和联系方式并根据服务承诺中的内容确定。

 

12

资信情况

企业银行资信等级达到二A级及以上得5分,以下等级得2分。

5

根据开户银行资信证明资料进行评分。

 

13

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3年(时间截至2019330日以前)本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

5

此项评分需企业提供对慈善组织捐助、免费公共服务、承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或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证明资料。

 

14

受处罚情况

3年内无因违规违法行为兰州新区卫计和食品药品监督局通报或处罚的得5分。如有通报或处罚的不得分。

被省卫健委警告一次扣1分,记不良记录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5

 

此项评分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评分。

 

根据省卫健委公布的2018年四个季度通报。

15

为新区招商引资贡献程度

2019年新区招商引资最终落地资金2000万以上的企业,直接入选,不受名额限制。

此项需企业提供签订招商引资的合同、票据、协议等。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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