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篇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统计范围

本篇资料反映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基本情况,内容主要包括耕地、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水利设施与除涝治碱、农村居民家庭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国营农场基本情况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农业统计范围包括全社会除军马生产及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以外的所有农业生产活动。即农村各种经济组织和农户经营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各种专业性农、林、牧、渔场的农业生产活动;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村办农场的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工矿企业经营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1.农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草药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2.林业: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3.畜牧业:包括牲畜饲养和放牧, 家禽饲养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5.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性技术服务活动。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范围包括除县城关镇以外所有乡镇的社会经济活动。

二、本篇的资料来源及统计调查方法

1.农业生产基本情况(12-112-6表、12-1312-20表),由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根据《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乡村社会经济调查方案》和《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的有关资料整理提供。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全面报表,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全面调查的办法搜集资料并逐层上报; 或利用同级业务部门统计资料上报。如农业生产条件中的部分指标及林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等指标取自同级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

《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局为取得高质量的农产品产量等相关指标数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抽选样本调查、推算,并由直属调查队伍实施的抽样调查制度。主要以农业普查资料作为有关标识编制抽样框,采取综合运用多阶段、多相、分层、系统随机抽样等多种方法确定调查网点,选取样本,利用了多目标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确定样本容量,开展多主题调查。全国共抽选了约1.5万个村,13万个样本地块进行实割实测调查,并运用这些样本科学地推算全国粮食产量数据,在95%的概率把握程度下,误差系数不超过±2%。农产量抽样调查实行样本轮换制度,四年为一个周期。粮食产量、棉花产量、播种面积、主要畜产品产量等指标来源于《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乡村社会经济调查方案》是国家统计局为了解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农村劳动力总量规模和转移情况、以及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内容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度规定对乡、建制镇和村基本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其他内容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网点包括乡镇级调查网点、村级调查网点和住户调查网点,前两套网点分别是以全省乡镇一级单位编制抽样框和以全省村一级单位编制抽样框,抽选样本进行直接调查,住户调查网点与农村住户调查网点相同。

2.农户家庭固定资产、经营土地及农产品出售情况(12-1012-12表、12-22表、12-23表),由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根据《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的有关资料整理提供。《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的说明见本年鉴“九、人民生活”部分。

3.国营农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取材于农业部农垦局汇总的统计报表。其调查范围涉及全国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方法为逐级上报、全面汇总。指标设置及统计口径均与国家统计局一致。

4.灌溉、水库和除涝、治水、治碱情况及各地区水利设施和除涝、治碱面积资料,主要来源于水利部汇总的统计报表。其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收集以县为基本统计单位,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有些特殊指标如灌区数、大型水库、跨县的中小型水库,由地区直接统计,上报省水利厅。

5.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是与民政部、水利部、国家气象局等部门共同核定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