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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水利厅等7部门2009年全省梯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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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甘政办发[2009]177号

兰州、天水、庆阳、平凉、白银、定西、陇南市及临夏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7部门提出的《2009年全省梯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2009年全省梯田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新增500万亩梯田建设工程的战略部署,为了确保完成2009年全省新增100万亩梯田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委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农业农村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这一核心要求,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突出以梯田建设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以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梯田建设与发展旱作农业和特色产业相结合,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整合项目,统筹安排。以巩固退耕还林口粮田建设、扶贫梯田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项目为基础,由省上相关部门下达计划任务及资金,有关县区政府对各项目安排的梯田任务、资金实行整合,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全省500万亩梯田建设主要集中在旱作农业区38个县区实施。各有关县区要以实现梯田建设模范县和梯田化乡为目标,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编制本县区2009年实施方案。方案要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等相衔接,合理布设,综合配套。

  (三)集中连片,规模建设。各有关县区按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梯田建设,原则上以小流域为单元,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突出整村、整乡、整区域推进,与发展旱作农业和特色产业紧密结合,形成规模效应。

  (四)县为主体,目标考核。梯田建设以县为单位实施,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统计部门采取抽样核查的办法,综合各部门日常检查情况,对各市州、县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群众自愿,县区自报。梯田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群众出资或投劳必须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有关县区建设任务和规模,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自愿上报。

  三、实施范围

  全省2009年度的实施范围共38个县区,具体是:

  兰州市:榆中县、永登县;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清水县、武山县、甘谷县、张家川县;

  庆阳市:庆城县、镇原县、环县、合水县、西峰区、宁县、华池县、正宁县;

  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静宁县、庄浪县;

  白银市:会宁县、靖远县;

  定西市:陇西县、通渭县、临洮县、渭源县、安定区;

  陇南市:西和县、礼县、徽县、成县;

  临夏州:临夏县、东乡县、永靖县、广河县。

  四、补助标准

  梯田建设实行省上定额补助的方式。根据我省梯田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定梯田建设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平均每亩400元,长江流域平均每亩600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梯田建设补助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标准执行。

  五、建设任务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共同承担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筹措任务。省有关部门分解到县区的计划任务经省梯田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综合平衡确定后,由省上有关部门分别下达。

  (一)2009年全省计划新增梯田100万亩,省有关部门实际落实104万亩,其中省发改委60.46万亩,省国土资源厅10万亩,省水利厅15.54万亩,省扶贫办10万亩,省农业综合开发办8万亩。
  (二)根据县区自报的任务规模,经省上有关部门综合安排,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市州和县区(见附件),其中兰州市3.11万亩,天水市15.71万亩,庆阳市26.72万亩,平凉市13.93万亩,白银市9.95万亩,定西市16.55万亩,陇南市8.43万亩,临夏州9.6万亩。

  六、工作职责

  (一)全省梯田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计划任务的下达,各部门按照承担的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切实做好任务分解和资金筹措,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二)各有关市州按省上下达的计划任务,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区完成梯田建设任务。

  (三)各有关县区负责编制本县区2009年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完成任务。

  七、实施管理

  (一)各有关县区根据省上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协调编制2009年梯田建设实施方案,将建设任务落实到乡、村、地块,以施工片区为单元绘制梯田建设现状图和规划图。县区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二)梯田建设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乡、村一级在工程实施中,要将工程建设地点、建设任务、补助资金、群众出资和投劳数量等内容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梯田建设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确定施工和油料供货等单位。各有关县区可根据当地机修梯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梯田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有关县区的年度梯田建设进度,于每月5日前报省水利厅。当年建设任务原则上要在年底以前完成,并以施工片区为单元,绘制竣工图。

  (五)梯田工程的验收以省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和县级实施方案为依据,实行县区自查,市州复核,省上验收。省上验收采取异地核查、实地实测的方式。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牵头,会同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土资源部门梯田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进行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发改、财政、国土、水利、统计、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省梯田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梯田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建设任务分解、资金筹措等有关事宜,并制订相关政策。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具体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市州、县区也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梯田工程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梯田建设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有关市州政府对梯田建设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目标管理。省政府对各级有关政府、省有关部门的梯田建设实行目标管理。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承担的年度任务,切实做好任务分解和资金筹措。县区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任务目标考核。对年度考核未完成任务的市州、县区,将调减或取消其次年的任务和投资,并从财政转移支付中扣回未完成任务的等额资金。

  (三)资金管理。各有关县区政府对省上有关部门下达的资金实行统筹,执行部门资金管理政策,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梯田建设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为保证梯田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分级负责,由同级财政安排。

  (四)宣传动员。各级有关政府和部门要加强梯田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开展梯田建设的认知程度,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建设合力。特别是县、乡、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梯田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为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服务。

  附件:点击浏览下一页2009年各部门梯田任务计划表.doc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统计局  省扶贫办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