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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廉租住房建设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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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1年省委、省政府将廉租住房建设和对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继续实施,对解决我省城乡居民住房困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由省建设厅牵头制定的《2011年廉租住房建设和对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2011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2011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2011年廉租住房建设和对城市住房困难 
 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一、项目背景 

  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是各级政府推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2011年我省将继续加快实施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各市州上报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确定如下目标任务: 

  (一)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平方米以下10万户;补贴标准:人均6元/平方米·月;总投资2.995亿元。 

  (二)建设廉租住房2万套,总投资15亿元。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质量要求 

  新建廉租住房交付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需2.995亿元。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规定,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950万元。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共需15亿元。2011年全省建设廉租住房2万套,总投资1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00元/平方米、计5亿元,已经申报国家2011年投资计划;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0元/平方米、计2亿元;省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3000万元,各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6000万元;市州提取土地出让总额5%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0〕230号),从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出让资金中进行筹集。 

  六、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3月),签订责任书,落实保障任务。完成各类保障新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等项目程序,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开工建设。重点督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土地供应是否到位。 

  第二阶段(4—9月),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4月份全部开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到位率达到60%以上,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户。重点督查各地政府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核查2010年以前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及保障对象入住情况。 

  第三阶段(10—12月),重点抓建设项目进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要求,各市州住房保障部门上报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考核的实施办法,进行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年终考核。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省建设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市州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考核,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关于“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考核办法规定,由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二)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和租金补贴发放程序。完善廉租住房申请轮候制度、年度复核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对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到位等情况,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以重点阶段督查工作为基础,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八、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验收。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1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中“2010至2013年基本完成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的规定,我省2011年要按照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宜居的原则,继续加快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进城市转型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努力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完成2万户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三、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政府及部分国有工矿企业。 

  四、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3月),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规划设计、拆迁安置方案。重点督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项目规划、安置方案等情况。 

  第二阶段(4—6月),完成棚户区改造拆迁任务,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开工建设。重点督查项目程序、建设手续等是否完备,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档案建立及拆迁安置协议等情况。 

  第三阶段(7—12月),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全面开工建设,12月底前主体完工率达到60%以上。重点督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核查2010年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安置居民入住情况,并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年终考核。 

  五、质量要求 

  改造新建住房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六、资金筹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万户,计划投资28.6亿元。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要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各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要建立棚改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项工作透明、公正。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国有工矿企业。
    
    

2011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一、项目背景 

  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两年来,全省农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村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农村砖混砖木结构住房比例达到68%,约185万农民迁入新居或改善住房。但目前全省农村仍有143.7万户危旧房需要改造。继续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将其列为2011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对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14个市州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共计20万户(其中省残联负责组织实施6000户)。 

  三、实施范围 

  长期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简易石板房、土坯房等危旧房,且无能力自我改造的农户。 

  四、质量要求 

  统一为砖木或砖混结构,并达到抗震安全要求。 

  五、资金筹措 

  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19.4万户,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4.8亿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3.88亿元,共计8.68亿元。其余资金通过向中央积极争取和农民自筹解决。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地建设部门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旧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 

  (二)落实责任制度。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责任书,市州、县市区、乡镇也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做到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旧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旧房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要严肃查处。 

  七、验收办法 

  (一)要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设计图纸以及维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二)县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组建巡查队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工程竣工后,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四)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工程进行最后验收。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