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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玉门市敦煌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 时间: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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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函〔2011〕52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玉门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酒政发〔2010〕130号)和《关于报请审批〈敦煌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酒政发〔2010〕13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玉门市、敦煌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编制限额内整合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贯彻我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清理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着力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机构,规范机构设置。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政处罚权;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政处罚权;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饮食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县级政府所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取得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原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执法人员身份等必须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10〕105号)的要求。所需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方式从有关部门、转业军人和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择优录用;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应当优先考虑熟悉法律、懂行政执法、懂城市管理的干部。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严格遵循“两个相对分离”的原则,将管理权与监督权、审批权与处罚权适当分离,为改革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积累经验。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及资格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管理相对人可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接受相关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建立精简、高效、规范、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