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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 时间: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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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提升改造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农业部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我省甘州区已被认定为第一批全国50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之一。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明确相关规定和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在现有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建设一批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要素聚集、设施装备先进、科技水平领先、产业集中度较高、经营机制完善、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使之成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样板区、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的展示区、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新型农民培训的基地。

  二、建设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建设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选择现代农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农场,重点建设20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鼓励县市区建设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通过建设,使示范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主导产业更加清晰,种养加各业协调发展,先进适用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农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农业经营机制更加灵活完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环境更加优美。

  (二)总体要求。

  1.突出代表现代农业发展先进水平。示范区应是省内现代农业建设的先行区。要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科技水平等方面处于本地区领先地位,代表性强,示范作用大。

  2.突出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示范区是不同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的典型样板,必须突出粮棉油、畜禽鱼、蔬菜、水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可以选择种植业、畜牧业中某一产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也可以选择种养加各业协调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的县市区。做到生产布局合理,产业体系完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能够代表本市州及全省农业发展方向。

  3.要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方面走在前列。示范区要在农业组织方式、经营模式、科技进步、新型农民培养、服务体系建设、多元化投入、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率先探索并取得较好成效。

  4.规模范围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农业区划与产业布局、流域范围与生态类型、环境承载与生产技术条件、优势农产品集中度与产业链的关联度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做大做强区域优势产业的要求,科学确定示范区规模和范围,切忌把示范区当作园区来建设。要坚持按整县、整乡推进原则建设示范区,也可若干乡镇(农场)整体连片推进建设。示范区一般按三个层次建设,即核心示范区、示范带动区和辐射区。省级示范区建设规模应不小于10万亩(其中核心示范区3万亩以上)。

  三、建设内容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高标准农田,达到渠、路、林、水、电配套完善,确保旱能灌、农机能下田;加强耕地质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规模化高效节水和高效养殖设施建设;强化农机装备建设,耕种收基本实现机械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信息化设施建设。

  (二)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展示基地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成果转化率;健全和完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能力;扶持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推进动植物病虫害和疫情统防统治、农资统供统施和机械化统种统收,提升农业发展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拓展农业功能。围绕主导产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冷链仓储与物流配送业;健全农业市场信息体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积极拓展农业的生态保护、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等功能。

  (四)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养新型农民。以土地规模化经营、资金投入及生产合作等为切入点,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培育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构建政府扶持、市场带动、农民参与的示范区建设运行管理新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区科技及设施装备先进的优势,建设新型农民培训基地,大力培养懂生产、会经营、能创业的新型农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由省农牧厅牵头,具体负责示范区考评认定及管理办法制定、规划评审、技术指导、监督考核、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规划审批和投资计划的衔接;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和资金监管等。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农垦、税务、电力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计划项目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市州政府要加强布局引导、统筹协调和政策扶持。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建设工作。

  (二)科学编制规划。示范区具体建设规划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农牧厅审批。市州政府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指导。规划要按照省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进行编制。要将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水利与林业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有机结合,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要设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示范区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渠道。要积极整合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特色产业发展、乡村道路、土地治理、小水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各类涉农投资及项目,支持示范区建设。用水、用地、用电、保险和税收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要向示范区倾斜。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利用国家投资支持示范区建设;要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纳工商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要引导农户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示范区建设。

  (四)严格评价考核。省级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经考核,优秀省级示范区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示范区资格。省农牧厅和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进度与质量、示范带动功能与运行机制等的跟踪监督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示范区升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五)做好宣传示范。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各地在推进示范区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示范区建设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典型,加强宣传示范。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宣传,营造氛围,提高示范区建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功能。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