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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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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120号

各产煤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88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加强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要求,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2011年全省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煤矿整顿关闭、安全整治措施的逐步落实,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省仍有地方小煤矿287处(平均年生产能力不足5万吨),产业集中度低、生产技术落后、安全基础薄弱、安全保障能力差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因素。特别是近两年来,煤矿资源整合工作难度大、进展缓慢,已经列入资源整合的118处小煤矿长时间停产;一些小煤矿频繁转让,部分买主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企业主体责任难以有效落实;一些地区矿权炒卖现象严重,转让价格节节升高,已严重影响到煤炭资源开发和煤矿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较大隐患。 

  推进全省煤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煤炭可靠供应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2010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连续下发通知,对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迫在眉睫。各产煤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当前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主要矛盾,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动各项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等部门要分别牵头负责,进一步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职责,及时沟通情况,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工作整体有序推进;各相关协同部门和各产煤市州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并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加快资源整合审批进度,切实规范资源整合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0〕58号)要求,每季度召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准确把握煤矿资源整合政策,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协调解决资源整合中的制约因素和突出问题,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力争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整合主体煤矿的审批工作。 

  各产煤市州政府要加强资源整合中煤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先关闭后整合的工作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边整合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整合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设计批复一年内不开工以及在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的资源整合煤矿,要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对经批准进行施工建设的资源整合煤矿,各产煤市州国土资源和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期间安全监管,以长期停产可能造成的积水、瓦斯积聚等隐患为重点,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和防治水措施,按期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严防基建安全事故。 

  (二)加快规划方案编制,有效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要求,以尽量减少开发主体为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产煤市州,尽快开展工作调研,6月底前编制出台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煤矿、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在与各矿区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9月底前制定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三)强化安全基础建设,着力加强整顿关闭工作。省安监局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等硬性要求,依法、依规、合理提高安全准入门槛,促使煤矿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促使资源和安全条件较差的煤矿自主、有序退出。加强生产煤矿的安全监管,深化专项整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对隐患整改不力,安全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坚决关闭。各产煤市州要继续按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且目前无法治理、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等3个条件,对煤矿进行认真排查,确定2011年拟关闭煤矿名单,报请省政府公告关闭。 

  三、加强督促引导,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产煤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督促和推动辖区内各煤炭企业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要突出抓好对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有关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工作特别是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方面政策、法规及要求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制度要求,规范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瓦斯和水害防治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要着力强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项目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生产、施工安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