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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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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1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5月—6月) 

  1.主要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5月31日前发布《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公告》,公布举报渠道,调查掌握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生产情况,督促其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动上缴问题产品。  

  2.具体措施 

  (1)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通知餐饮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经营企业、农(集)贸市场,严格对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开展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2)各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并发送到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化工厂、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3)各监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掌握本部门监管对象中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报送相关信息。 

  (4)省食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10月) 

  1.主要任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不留断层、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要追踪溯源,加强全过程管理,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源头,严管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查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令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及时查处。 

  (4)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信、农牧、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农药、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各地要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5)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工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6)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自制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7)开展重点品种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被投诉举报多的食品品种作为重点,突出抓好米、面、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和超市自制食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11月1日—20日) 

  1.主要任务 

  逐步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制度,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  

  2.具体措施 

  (1)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关,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供应渠道。 

  (2)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协调联动。年底前,所有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既协作配合,又各司其职,既避免职能交叉,又避免监管空白,强化联合执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将信息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二)强化监测预警。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门。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11月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今年三季度要在全省农村实现食品安全“一专三员”监管模式全覆盖。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曝光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形成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劣质食品的态势。对散布谣言和传播不实信息的要及时发布真实情况予以澄清,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正面报道、正面引导,让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依法维权和监督意识。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讲诚信、保质量、守法经营意识,使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地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考核要求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的考核实施细则,将本地区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要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地区,涉及哪个环节,都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主管部门责任制和安全事故问责制。对本地区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总结和推广食品安全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研究和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定期向省食安办报送,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以及查处的情况要随时报送。省政府将根据本方案适时组织督查和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食安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