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1-08-16
  • 点击:16
  • 来源:

甘政办发〔2011〕1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省级政府总体负责、市级政府督促检查、县级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债务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市州政府要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四)三级审核认定。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都必须严格按要求经过县市区、市州清理核实,省级审定等程序,锁定项目和数额后,按计划化解偿还。

  (五)坚决制止新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甘财社〔2011〕7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

  三、债务化解范围与统计时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情况,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统计时间分为2009年12月31日以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3个时间段。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二是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已先期自行创造条件偿还债务的,将在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市州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将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备案。

  (二)组织清理核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查明债务形成原因。

  (三)建立债务台账。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锁定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本地债务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公示锁定债务。对确认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予以查实。

  (五)审核认定债务。市州政府要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债务进行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部门将组织力量对县市区逐一进行抽查,采取委托第三方审计等形式认真核实各地上报的数据,及时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工作。

  (六)债务剥离。将审核认定的符合化解范围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七)设立专户化解债务。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统筹考虑,妥善化解债务。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八)实行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制度。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行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全省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六、工作时限要求

  (一)本实施方案下发后15日内,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债务化解工作。

  (二)2011年9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上报市州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对债务数据与卫生财务年报数据不符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三)2011年9月30日前,各市州要组织专项工作督查,完成本地债务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的债权债务数据上报省财政、卫生、发展改革部门审定。

  (四)2011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定汇总工作,并根据中央和省级化债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化解债务先后顺序。

  (五)2011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各项债务。

  (六)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县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及化解工作负总责,对有关债务化解文件及数据审定签字后上报,并承担债务数据真实性、偿债资金安全性等相应责任。

  (二)严格财经纪律。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债务化解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