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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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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2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意见》已经2011年7月2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意见
(省人社厅 省委组织部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政府国资委)

  为了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意见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

  ——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局长、院长、所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院长、副所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省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二、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四)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以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为基数,结合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水平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

  对不具备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按原工资制度执行,薪酬审核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五)薪酬调节系数是平衡调整行业企业之间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重要参数,薪酬调节系数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核定。

  核定薪酬调节系数要考虑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主要根据企业上年度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并参考从业人员规模、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风险与成本控制等因素确定。

  要严格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实行限高,暂定最高不超过1.5。确因行业特点需要调整调节系数限高值的企业,由省人社厅会同薪酬审核部门审核确定。

  (六)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核定。确因行业特点需要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比例的,在规定的年薪水平控制范围内,由薪酬审核部门会同省人社厅审核确定。

  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七)按照审慎原则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试行中长期激励。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内控机制健全的上市企业负责人,可以试行股权激励计划。对不符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条件的,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可探索试行其它形式的任期激励办法。

  三、严格执行申报、考核和支付程序

  (八)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申报。企业向薪酬审核部门上报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核定和薪酬结算方案;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特点概述以及企业财务报表等;

  3.企业负责人上年度收入情况;

  4.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立情况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收入发放情况;

  5.企业内部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6.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7.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理由;

  8.企业负责人其它货币性收入情况。

  (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号令),并在借鉴其他省区市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省政府国资委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客观评定考核结果,并依据考核结果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十)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支付。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当期兑现与延期兑现的比例由薪酬审核部门确定。

  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要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兑现全部延期支付收入;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考核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全部延期支付收入。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兑现由企业申报,经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各项薪金列入企业成本,年薪为税前收入,需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个人承担,企业可以代扣。

  激励年薪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作关系需继续留在原企业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十二)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须经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

  (十四)企业负责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要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薪酬之外的其他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多头取薪。

  (十五)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十六)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上市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十七)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的各类补充保险。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并报薪酬管理部门备案。

  (十八)要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职务消费管理规定,严禁以职务消费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九)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年度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二十)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收回超标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对在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过程中弄虚作假,超提、超发薪酬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直至全部年薪。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除依法依纪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直至全部年薪。

  五、明确监管职责

  (二十一)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政策,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区间,审核认定省属国有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二十二)省人社厅是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综合管理部门。省政府国资委和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部门,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其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由企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薪酬审核部门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汇总后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

  六、认真组织好实施工作

  (二十四)省人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不断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薪酬审核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并及时报备薪酬审核结果,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