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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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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1〕1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国土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树立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土绿化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委办”)、省人社厅和省林业厅负责绿化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绿化模范评选表彰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沟通协调、资格审核、检查验收及考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 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我省国土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不断完善评选机制、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二)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绿化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条件和标准,公示被评选的单位和个人,让广大群众参与评议,公正地评选出各地、各部门(系统)涌现出来的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 坚持竞争、激励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条件、标准和办法,进行统一的衡量、比较、选优,形成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国土绿化事业。

  (四) 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审核把关,真正使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奖 项

  第四条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设立“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和“甘肃绿化奖章”等4个奖项。

  第五条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4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由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市州(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城郊范围)自行申报,每次表彰不超过1个。

  第七条 “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由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市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建成区及城郊范围)自行申报,每次表彰不超过5个。

  第八条 “甘肃绿化模范单位”从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单位、中型(含中型)以上企业和团级(含团级)以上部队以及大中专院校、甲级医院、社区等单位中推荐(土地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超过50%的单位可不受此限),每次表彰不超过30个。

  第九条 “甘肃绿化奖章”从为甘肃国土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阶层人士中评选,其中,工人、农民和非公有制单位员工比例不得少于25%,县处级领导干部(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所占比例不得高于10%,每次表彰不超过50个。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城市”评选: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城市绿化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

  (二) 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提出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三) 制定了科学的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年度绿化计划和考核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绿化任务。

  (四) 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地组织领导义务植树运动和城市绿化工作的开展;制定了推动义务植树工作的管理办法,实行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建卡率达90%以上,尽责率达90%以上。

  (五) 城市绿化体现以人为本,具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的休闲绿地、公园或广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绿地率达2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7平方米以上,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

  (六)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与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七) 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城郊结合部建有环城绿化带或绿化片林。

  (八) 依法管理和保护绿化成果,落实了养护措施、资金和人员;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近3年无严重乱砍滥伐林木、侵占林地和绿地等破坏绿化成果案件发生。

  (九) 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了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管护措施有力,近3年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十) 积极开展绿化宣传工作,宣传措施得力,宣传形式多样,随机抽样调查的公民绿化意识达85%以上,对本市州开展创建活动的支持率达80%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评选: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绿化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

  (二) 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提出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三) 制定了科学的绿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年度绿化计划和考核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绿化任务;有8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了“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活动。

  (四) 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力地组织领导义务植树运动和全县绿化工作的开展;实行义务植树属地化管理,建有多种形式的义务植树基地;城镇建立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农村建立了义务植树制度,义务植树建卡率达90%以上,尽责率达90%以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普遍开展,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五) 县市区建成区建有布局合理的公园、中心区公共绿地,建立了总量适宜的城区绿地系统;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绿地率达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

  (六) 街道、单位庭院、厂区、部队营区、居住区普遍绿化;50%以上的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地率达30%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有70%以上的行政村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七) 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及江河、湖泊、水库等沿岸应绿化地段全部实现绿化;宜林网农田95%以上实现林网化;70%的村、50%的乡镇达到全省生态小康村镇建设标准;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基本绿化,绿化率达85%以上。

  (八) 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任务的县市区,能按照规划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并达到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标准。

  (九) 重视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近3年无乱砍滥伐,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十) 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建立了古树名木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落实了养护管理措施,近3年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十一) 重视绿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宣传活动,随机抽样调查的公民绿化意识达90%以上,对本县市区开展创建活动的支持率达80%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评选:

  (一) 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每年有稳定的绿化资金投入;已获得过本部门(系统)、本行业地厅级以上造林绿化荣誉称号。

  (二) 单位设有相应的绿化管理机构,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绿化专(兼)职人员,能坚持开展义务植树和单位绿化工作,形成了科学规范的植树绿化管理制度。

  (三) 实行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建有稳定的义务植树基地,连续10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尽责率达到95%以上。

  (四) 单位总土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绿化整体规划科学,乔、灌、花、草等植物合理配置,突出以乔木为主,景观效果好。

  (五) 单位庭院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工矿企业等单位的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生产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设有防护林带,绿地率不低于40%。

  (六) 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或有特定绿化任务的单位,严格按规划完成绿化任务,各项绿化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绿化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连续10年以上完成绿化任务,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85%以上。

  (七) 绿化管护制度健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护措施,绿地管护良好;单位近5年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有古树名木的单位,建立了古树名木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落实了管护措施,无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八) 驻甘部队营区绿化达标,连续5年支援地方生态环境建设,成绩突出。

  (九) 绿化宣传工作经常化,随机抽样调查的职工绿化意识达90%以上,对本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支持率达95%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均可参加“甘肃绿化奖章”评选: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造林绿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过地厅级以上造林绿化荣誉称号。

  (二) 从事造林绿化时间10年以上(含10年),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造林绿化有突出贡献的一线工作人员。

  (三) 从事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管理10年以上(含10年),在防止和制止乱砍滥伐,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等火灾,防治林木、草原病虫害,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林木绿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带头建立绿化示范点,在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绿色通道建设、城乡绿化一体化和创建园林化村镇、城市建设中,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绿化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的领导干部。

  (五) 在造林绿化的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规划设计、新技术普及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六) 在国土绿化宣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 以捐赠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支持我省国土绿化事业、有突出贡献和广泛影响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实行申报评选制,“甘肃绿化模范单位”、“甘肃绿化奖章”实行名额分配推荐评选制。

  第十五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的评选,由市州政府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确认合格后,向省绿委办申报。“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的评选,由县市区政府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确认合格后,上报市州绿化委员会,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绿委办申报。

  第十六条 “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和“甘肃绿化奖章”的评选,由省绿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将评选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自荐,经同级绿委办、人事、林业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省绿委办。

  第十七条 省绿委办成立全省绿化评比表彰评审委员会,对各市州和部门、单位推荐表彰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推荐的“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照评选条件进行量化评价,由评审专家投票确定建议名单,经省绿化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在省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表彰。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获得“甘肃绿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甘肃绿化奖章”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州绿委办负责对受表彰的绿化模范城市、县市区、单位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向省绿委办上报复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绿委办负责对受表彰的绿化模范城市、县市区、单位每4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称号;考核中发现放松管理、降低创建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通报全省。

  第二十五条 在“甘肃绿化奖章”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并通报全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