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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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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2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甘肃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甘肃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1〕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示范区是先进科技转化、现代装备应用、多种生产要素聚集、经营管理模式创新、生产与市场对接的样板,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新型农民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的基地。通过示范区的引领与辐射,促进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整体效益提高,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示范与推动作用。

  第三条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省长任组长,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省级涉农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甘肃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考核和管理等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具体承担示范区的申报、评审、认定、检查、考核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农牧厅1名副厅长担任。

  第四条 成立由农业、水利、林业、规划及投资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示范区专家委员会,负责示范区建设的规划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示范区认定的前期考察、论证、评审及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示范区所在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的管理以及规划、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建设运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示范区的申报主体为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省农垦直属农场。

  第七条 示范区可以以市州为单位突出特色,建设跨县市区的优势特色农业示范区;也可以以县市区或省农垦直属农场为单位整体推进,建设综合性现代农业示范区。已建农业园区可以作为示范区的核心区或样板区。拟申报示范区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基本要求;

  2.已经纳入当地或本系统总体发展规划;

  3.基础设施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科技水平领先、设施设备先进、产业初具规模;

  4.示范区总体规划设计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优势明显,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5.当地政府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完善,发展环境良好,农民参与积极性高。

  第八条 示范区按如下程序申报:

  1.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由各市州、县市区、省农垦直属农场等申报单位向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

  2.县市区和省农垦直属农场一级申报单位拟申报示范区通过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协调管理机构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集团公司)初审后,所在市州政府或省农垦集团公司出具同意申报的意见,申报单位向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第九条 示范区按如下程序认定:

  1.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是否可行的初步意见。

  2.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报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3.通过审定的示范区,在甘肃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区,由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

  第十条 申报示范区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省农垦直属农场的正式申报文件;

  2.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

  3.现代农业示范区总体规划;

  4.现代农业示范区实施方案;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示范区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示范区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示范区实行情况通报制度。示范区经认定批复后,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每3年按照《示范区管理细则与指标体系》对示范区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资格。

  第十四条 示范区实行专项资金扶持制度。经认定批复的示范区,省级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重点资金支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