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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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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为切实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是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相关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农村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

  各地要依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代理工作。目前已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业务的机构,统一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或加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已经开展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业务的机构,如果运转规范,保留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不变,有承担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意愿的,可以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工作接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未设置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乡镇,要积极组建,并依托其尽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熟悉农村政策、具有财务会计知识、具备一定财务管理能力的专门人员,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有固定工作场所、有专职业务人员、有适当工作设备、有稳定经费保障。

  三、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和自愿原则,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资产管理台账和资源管理台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收支、资产、资源统一纳入账内管理。集体资金支取实行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机构“双印鉴”监管制度。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收支结算业务票据统一使用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收付款凭据。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承包、出租、转让等经营行为,规范经济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代理流程,规范委托代理工作行为。要全面落实“四权”不变原则,坚决杜绝越权审批、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等行为。

  四、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

  对国家投资、社会捐赠、集体和农民筹资筹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晰产权。国家无偿投资形成的由村上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

  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体系

  各地要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力争在5年内建成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实时查询、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实时监管功能,创新网络公开和即时答疑、远程指导监督、网络审计、网络管理等方法,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

  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

  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及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农村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要在广泛开展经常化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加大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社会捐赠物资管理使用、“三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农民群众关注的集体“三资”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审计结果,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依法查处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三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七、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经营管理人员、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业务素质。按照《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争取用3年时间使绝大部分农村财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积极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八、突出民主管理的主导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管理机制。认真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办法》(甘农牧发〔2012〕121号),明确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严格公开程序,规范财务公开工作。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九、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机制

  各地要以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为重点,坚持依法办事、维护稳定、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改革模式,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

  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各地要积极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农村集体“三资”,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为导向,采取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方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经营集体资金、盘活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支持引导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充分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复垦节余土地、“四荒地”等自然资源,发展物业经济、特色产业和休闲农业。积极探索将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新型合作组织的投资、扶持、奖励补助等项目资金,转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份的途径,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推动资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十一、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经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经费和“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农村审计、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监管人员培训、网络监管平台建设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之中,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