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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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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1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暴雨等极端天气对我省城市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加之部分城市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调蓄雨洪和应急管理能力不足,出现了严重的暴雨内涝灾害。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要切实做好汛前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避免因暴雨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到2014年底前,各设市城市及易发生暴雨内涝的县城要在认真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及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对城市及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湖、明渠等地表水系编制治理规划。

  (三)到2017年底前,完成设市城市及易发生暴雨内涝的县城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城市及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湖、明渠的疏浚和清淤治理。

  (四)到2022年底前,设市城市及易发生暴雨内涝的县城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二、抓紧编制规划

  (一)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各市州要成立以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的领导机构,结合地下管网普查工作,尽快对本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逐步建立排水设施等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由市政、水利、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城市及县城排水防涝风险普查,实现数据共享,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制定城市暴雨排涝预警指标,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二)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市州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标准规定,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大城市,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可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

  (三)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各市州要抓紧制定城市排水防涝、暴雨内涝监测预警系统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排水出路与分区,科学布局排水管网,确定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管道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雨水滞渗调蓄设施、雨洪行洪设施、河湖水系清淤与治理等建设任务,并根据轻重缓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建设时序安排,优先安排当前最急需、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要与城市防洪规划协调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加快设施建设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用地、气候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

  (二)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在雨污合流区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新建城区要依据有关要求,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

  (三)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各市州旧城区改造与新区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要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建设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二)完善应急机制。各市州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精细化的城市气象监测站网建设,建立城市暴雨内涝风险预警服务业平台,提高城市暴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功能。建设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要制订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对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加强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要加强应急能力教育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市民排水防涝意识与自救能力,鼓励公众监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市州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将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加强河湖、明渠等地表水系疏浚、护岸加固管理及清淤治理,确保汛期排水排涝通畅。汛前要严格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及时清淤管渠、检查井、雨水进水口,确保设施完好。

  (四)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全面提升排水防涝数字化水平,积极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技术系统,加快建立具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市州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切实落实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城市排水、交通、气象、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防洪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省建设厅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省水利厅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