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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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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省综治办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和《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

  根据《条例》相关精神,省、市州、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地方领导和综治、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建设、卫生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表彰奖励和落实权益等工作,具体由同级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协会组织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其他公民或本人可在15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协会进行举荐或申报。县市区综治办、见义勇为协会受理后,应尽快调查核实,按照《条例》评选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举荐人或申报人。举荐人或申报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州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协会申请复议。市州综治办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后,县市区应及时表彰;市州可视情况进行年度集中表彰。对社会反响大的典型和群体,应在确认后即时表彰奖励;省上每两年集中表彰一次。要逐步提高奖金标准,县市区奖金不低于5000元,市州奖金不低于10000元,省级奖金不低于20000元。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治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其紧急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加害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以及暂未查获加害人或者无加害人,本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医疗保险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且无加害人的,医疗机构实施免费挂号、减收医疗费10%、减收检查费20%、减收住院床位费60%的“一免三减”政策。致孤儿童的医疗要按相应规定予以保障。负伤治疗期间,单位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协会给予适当补助。

  四、认真落实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因公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五、保障低收入人员及家庭的基本生活

  符合所在地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应保尽保。申请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时,一次性奖励慰问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因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发放基本生活费。对致孤老人,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体系供养。

  六、保障房优先配租配售

  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符合所在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申请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时,住建部门要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首先给予解决。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首先给予安排。

  七、本人和子女入学给予优待

  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优待。凡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中考加20分录取,获得市州、县市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中考加10分录取。参加普通高考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由省招委会当年申报教育部备案,填报省内院校,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录。参加普通高考凡获得市州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本人或其子女,填报省内院校,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录。对家庭生活困难者所在学校减免部分学费,见义勇为基金给予一定资助。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

  对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单位招聘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有工作单位并且仍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用人单位适当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终止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对无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及子女,优先给予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九、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对见义勇为人员有加害人的,公安机关要在第一时间予以控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加害人逃逸的,公安机关要及时追捕归案。对行凶报复和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公安机关要及时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权益纠纷,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十、加强经费保障

  要充分发挥政府经费保障的主渠道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康复救治、丧葬抚恤、基本生活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权益。要积极募集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扩大基金规模,加强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一、确保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综治、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按照优先、优惠、特事特办的原则,从基本生活、抚恤补助、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发挥作用。